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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

  

  在专利技术方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在其制造、使用或出售的物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与该物品有关的广告中使用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姓名的仿造、专利一号或“专利”、“专利权人”等类似字祥的标记,意图伪造或仿造专利权人的标记,或意图欺骗公众使其相信该物品是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制造或出售。


  

  2.他人为欺骗公众,在未取得专利权的物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与该物品有关的广告中使用“专利”字样或任何含有该物已取得专利权之意的其他字样或号码。


  

  3.他人为了欺骗公众,在其并未申请专利,或已申请而并未在审查时,就在物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有关广告中使用“已申请专利”、“专利审查中”字样,或者任何含有已经申请之含意的其他字样。


  

  这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有一个共同特征:即经营者在自己的物品「上使用虚伪标志,以欺骗消费者。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只有专利权人、受让人或者继承人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人等才有权在专利产品上或在以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专利标记,即“专利”、专利号或者其他的专利标记,或者在广告中使用这些标记宣传其产品,或者表明白己的专利权人的身份或者自己的发明人身份,此外的任何人在自己的产品上做上这样的标记或者在广告中做这样的宣传,就能造成公众的误认,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尽管我国专利法中没有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使用专利技术的用语,但这并不防碍认定假冒他人专利或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仿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完全符合欺骗性、损害性和误导性的特征,故它们属于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商标权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法给予注册商标所有人专用权以保护的目的,是使其所制造、生产、加工、拣选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进入流通、销售领域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相区别,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从而保证公平、正当、合理的市场竟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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