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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仿胃‘,。因此,作者依此规定享有的姓名权,是一项人格权具有绝对性,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联系在一起。当作者的姓名被他人盗毛或假冒时,仿冒者或者假冒者不仅侵犯了该作者的姓名权,而且当仿冒者的这种仿冒行为,使人误认为仿胃者的作品是原作者的作品,或者是与原作者有关的作品时,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特点是仿冒者或假冒者或盗用者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者使用与他人的姓名相似的姓名于自己的作品上使消费者误认,其意图是借用他人的声誉或名誉。而不是为了损害被仿冒者的声誉:或信誉。在认定“仿冒他人姓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注意;第一,使用与他人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为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如果使用人具有故意诱使公众误认的目的,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某人本来就是这个姓名,或者他尽管原本不是这个姓名,而在“浓法改变目己的姓名”时无意地、巧合地使用了一个与他人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姓名,无论是否造成了公众的误认,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公民享有决定、使用和依法变更白己姓名权利。第二,故意使用与他人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姓名,导致了公众的误认。即公众将假冒者或若仿冒者错误地当成为被假冒者或仿冒者,或者将仿冒者或假冒者的作品误认为该被仿冒者或者被假冒者的作品,才可能构成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子中国人同姓同名的人很多,故即使故意实施仿冒或假冒他人姓名的人所使用的姓名同时与多个人的姓名相同或相似,也只能构成对其主观意图的被假冒者或仿冒者的权利的侵犯。而且公众一也正好将假冒者或者仿冒者的姓名与其主观意图,所指向的被假冒者或被仿冒者的作品或者其人相混淆。对其他的同姓同名者.不构成侵。


  

  二、技木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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