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并不是任何情况下,他人都不得对现有作品进行延拓。因为,延拓之创作行为如果使用得当,不仅不会侵犯原作者的权利,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还会使原作品所塑造的艺术形象、所叙述的事件等得以完善和发展。例如,倘若没有高鹊先生对《红楼梦》的续作,恐怕曹先生的《红楼梦》不会有今天的影响。另一个方面,,山于创作题材、线索、场景等是非保护要素,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为在先的创作者垄断。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他人作品进行时空延拓,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1)原作品是知名作品,至少在一个相当广泛的区域内为一般公众所认知;(2)原作品所塑造的艺术形象是非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人物。如果原作品所塑造的艺术形象或主角是现实中的真实人物,那么由于“创作源”和“素材”不受保护,不能被任何人垄断,故他人可以续作;(3)原作品必须仍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期内,否则任何人都可以对它进行时空延拓。(t1)如果原作者在其作品首次发表时已明确表示将对该作品进行续作,或者原作品是以册次、卷次、集次、编次等形式发表的。那么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他人都不得擅自对作品进行续作。
(二)仿制他人同类作品的标志,致使与原作品或者原作者相混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品的标志,主要是指作品的标题、标志、装饰等同类作品,是指文字、艺术、戏剧、音乐、科学等各类作品中的文学类作品、艺术类作品、戏剧类作品、音乐类作品和科学类作品。意大利版权法第102条明确规定:“复制或仿制他人的同类作品,或者作品的标题、标志、装饰、印刷符号或字体的编排,或者作品外表的其他特殊形式或色彩,致使与原作品或原作者相混淆,这种复制或仿制行为应视为不公平竞争行为”。关于作品的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在美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而法院判决均认为不受著作权保如”。但它可依契约或者反不正当竞争等规定的保护。日本著作权法也未加以规定,德、英版权法也与美、日之规定相同,但因为作品的标志常常表现出作品的特征而且有个性特征,对于消费者有吸引力,因此法国就具有特征的标志,便当作作品加以保护,由于保护期限届满后,就有混淆之虞的同种类作品,仍禁止使用该标志。在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标志没有规定。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中规定报纸杂志名称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出版单位使用的特有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对其他的作品标志,则没有规定。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可以将作品的名称、标志、装饰等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标志和装磺”予以保护。当他人擅自使用作品的名称、标志、装饰。造成混淆。使购买者误认的,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故意使用与其他作者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姓名,引人误认为是该他作者的作品的行为属干不正当竟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