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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

  

  一、著作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著作权是著作权法授于作品之创作者或者作者的合法继受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一定期限的专有权。这些权利包括作者人身权和经济使用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等。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即是作者运用自己的技能、技巧和智力独立创作完成的,完全不是或者主要不是对他人现有作品的抄袭、剿窃,也不是对他人现有作品的仿冒。如果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复制或仿冒他人的作品,以欺骗公众,达到与他人现有作品的混淆,使公众误认的,就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的创作行为主要有:


  

  (一)借用他人现有作品之角色或者典型艺术形象、场景、线索等进行时空延拓的不正当竟争行为。


  

  所谓对作品进行时空延拓、就是指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人物或艺术形象、场景、线索等,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的延伸和拓展,使其向前或向后发展而进行的创作行为。延拓作品与原作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1)两者在时间先后顺序上相衔接。这是指延拓作品所描述的人物或者所叙述的事件与原作品所描述的人物或者所叙述的事件的发生或活动时间相连接。


  

  (2)两者所描述之人物的活动、生活空间环境或者所叙述之事件所发生、发展的空间环境是相同的或者是相关的或者是相衔接的;<3)人物的既定关系或内容方面是相联系的。显然,延拓之创作行为是与改编、翻译、编辑等演绎创作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一般而言,演绎创作行为是以改变作品的形式、内容、用途或者语言文字表术为目的,但是延拓创作行为却是以伸延或拓展原作品的形式或内容为目的的。各国著作权(或者版权法)儿乎都对演绎创作行为作了规定,即演绎权是原作品之著作权人的经济使用权,但是,几乎还没有一个国家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时空延拓权。据《中国时报》1986年7月28日报道,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与《飘》的作者玛格丽特·米切尔的继承人间,因拍摄《乱世佳人》续集而诉讼,法院判决认为电影续集之权利属米切尔的继承人,故米高梅公司不得拍摄该电影之续集。而我国,因《围城之后·围城续集》引起的纠纷,却表明未经原作品之作者的许可擅自对原作品进行时空延拓创作的行为,属于一种“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相似的名称”导致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里所指的“知名商品”就是他人的名著、名作;“特有的名称”就是他人名著或名作的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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