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
曹新明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
【全文】
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对手一方或多方在市场竟争中违反诚实、公平、平等和信用的竞争规则,以混淆、误导、低毁等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经挤秩序的行为。它具有欺骗性、攻击性、误一导性和损害性等显著特征。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竟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这种违反公平竞争规则的行为,不仅仅在有形商品市场的竞争中广泛地存在,而且在无形商品市场即知识产品市场的竞争中也大量的存在,因此,早在1883年缔结的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就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该公约第l0条之2第1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必须对各一演国国民保证予以取缔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此后,在19fii,年于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缔结的《成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也将“制止不正当竞争”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技能,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日本、德国、美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家,除一了相当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外,都颁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用以保护包括知识产权和知识产品在内的市场公平交易,制止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事实上,仅仅依靠完备的知一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知识产权和知识产品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知识产权法只能给予那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的作品、发明创造、商标等知识产品以法律保护,而不能保护那些由智力劳动者付出了相当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但不能或者没有获得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获得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也不是其各个方面都能获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例如,作品本身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作品的标题、作品的装磺等却并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这些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方面正是不正当竞争者可钻的空子。因此,只有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才能使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才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