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生活圈的法律视角
——暨“粵港”和“粵澳”框架協議之比較
曾文生
【关键词】粤港澳生活圈
【全文】
前言
許多人可能每天都在粵港澳之間活動,但卻很少注意到頻繁來往的是三個不同的法域。本文希望拋磚引玉,帶出在如此緊密聯系的三個法域中,人員相互交往影響下所產生的某些法律問題。同時從法律角度回應“粵澳”和“粵港”兩個框架協議,冀找出在這區域經濟發展機遇中,也能加快法律的同步發展的相應契機。
法源探究
實體法律上並不存在“粵港澳”的命題,而只有一個囯家內三個不同法域或者叫“法區”(jurisdiction)的命題。眾所週知,在全世界大概320個法域[1]中,咱們囯家內就有四個法域,包括內地、香港、澳門和台灣。因此,“粵港澳”只能是一個社會學和經濟學的命題,因為宏觀上和原則上是沒有所謂的廣東省的法律而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廣東的法律與全國是一致的。但微觀法律上這命題它依然成立,因為廣東與其他沿海地方一樣,在某些微小的法規和行政辦法上與內陸的省份有所差異,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在於發展的階段不一樣,風俗習慣不一樣[2],甚至對某些事物的看法不一樣等等。如果從文化背景到生活習慣來衡量,粵港澳,老一輩稱之為“省港澳”[3]三地之間就更加密不可分了,甚至可以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所以筆者統稱它是一個“粵港澳”生活圈,並就其日趨緊密交往的生活圈內,如果解決其所涉及的相互法律問題作剖析。
在三個法域中,內地是社會主義大陸法系,澳門是歐洲大陸法系的一支—葡萄牙法系,而香港是源自英國的普通法系(又稱英美法、案例法等)。這裡就形成了一個較為奇特的現象,就是在一個同文同種,許多風俗習慣,風土人情大同小異的情況下,當需要法律救濟的時候,卻要面對區別頗大甚至某些細節看來是南轅北轍的不同法系[4],這種法系的區別真有點“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 之嘆。當然,感嘆是一回事,作為法律學者,也必須秉持實事求是的態度,為盡量消除這種隔膜而盡一分棉力。
就各地法律淵源之某些必要陳述
嚴格來說,澳門回歸祖國以前,是沒有真正的所謂澳門法律的。葡萄牙人在澳門的殖民統治,法律上只是硬生生的實施葡萄牙“中央” 的法律法規,直接派遣葡萄牙法官和檢察官,並且以葡萄文為唯一的法律語言。而由於大陸法系統的僵化以及葡萄牙人在澳門的消極管治,卒造成一個有趣的局面,就是佔了人口95%的華人,在一個地少人少,像一條小村莊一樣的地方,以中國鄉村的特有律法規則來處理一些糾紛,而置統治者引入的法律於高閣,其非不為也,實不為也。因此,廣義上回歸前的葡萄牙澳門法只是為一小撮人而設而用。回歸祖國後,法理上確定了澳門法律,但由於一國兩制,因此繼受了原來的法律,也就是葡萄牙的法律系統,可以稱之謂葡萄牙式大陸法之澳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