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纠纷表现形式看,农村传统的民事纠纷,一般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债务、房屋、田地、宅基地、山林、水利、承包、经营等纠纷,[5]它们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换言之,发生在没有陌生人的社区共同体中。这种共同体受制于同一种生活观念及生活方式。对他们来说,国家法律所代表的不但是另一种知识话语,而且,在许多场合,是一种难以理解或难以接受的知识。因此,农村民事纠纷有着其特定的表现形式。
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尤其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民事纠纷的表现形式有着较大的变化。由于农村结构和秩序受到冲击,传统的价值观念和礼治秩序一定程度上被瓦解,人口以外出务工的方式开始大量流动,经济利益逐渐成为农村关系的中心。这样的变化对民事纠纷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一些原来不常见的民事纠纷大幅增长。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土地征用补偿纠纷。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基础建设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由于种种原因,土地征用补偿纠纷频繁出现,并往往具有群体性特征,成为影响失地农民生活和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
离婚诉讼。由于生活观念及生产方式的影响,农村离婚本来是很少见的,在很多人的传统心态中,离婚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但是,近年来农村的离婚率上升迅速。一些外出打工的年轻夫妇随着视野的开阔和观念的改变,开始走进法院,用离婚诉讼的方式结束婚姻。在笔者走访的一些基层法庭,离婚诉讼占到了全部收案数的半数以上。
借贷引起的债务纠纷。以往,农村人之间的借贷绝大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凭借双方的信赖关系借款和还款,写借条或者有钱不还,都会觉得难堪,或者不近人情。随着农村的发展,经济交往频繁,各种借贷也不断发生。现在有人,或说是少部分人,因为种种原因,无力或者不愿偿还债务,纠纷也就不可避免。[6]
三、以非讼方式解决农村民事纠纷的正当性
(一)以非讼方式解决农村民事纠纷暗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精神[7]
“和谐”精神与“无讼”理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对于古代中国的“和谐”世界而言,首要的条件并不是物质生活的丰富与个人权利的实现,而是无争、无讼。中国文化的主要奠基者孔子明确提出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无讼”理想。“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儒家学说的统治地位确立之后,构建尊卑有别、长幼有序、相互谦让、互不争讼、和睦安宁的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宇宙秩序一直是经世治国的方略。“无讼”理想不过是“和谐”理想在诉讼法律领域的具体落实。当代学者也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以整体的和谐(或圆通)为最大特征。因为圆通,整个社会就是一个体系,法律也好,宗教也好,科技也好,艺术也好,都是这个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若将他们一一剥离出来,用现代人的眼光将他们作为一个个单独的体系去考察,他们都带有‘缺陷’,但这些‘缺陷’都是合理的,因为这是整体和谐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而‘礼’正是这种和谐文化的核心。”[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