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讼方式:农村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洪浩
【摘要】非讼方式作为民事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与诉讼方式并行不悖。其在解决纠纷中有着低成本、高效率、全面性、易执行的特点;这与转型期我国农村民事纠纷的性质与特点具有契合性。在我国推行和谐社会建设的背景下,以非讼方式推进农村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正当性,非讼方式应成为农村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同时,非讼方式的有效运作需要与国家司法权协调互动。
【关键词】非讼方式;农村;民事纠纷;主要途径
【全文】
在我国农村,国家法与民间行为规范之间的共存、冲突与融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尽管从法规范的定义出发,可以否认民间行为规范这种非正式化规范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其基础上衍生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仍深刻地存在于中国社会,规范着中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生活的许多方面,影响着国家法的实际运行及其效力。[1]就纠纷解决方式层面而言,国家法是以诉讼为中心的一系列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法院裁判、行政调解等;民间行为规范基本不涉及国家公力,而是以私力救助为主,表现为当事人和解、第三人调解等非讼纠纷解决方式。由于传统上国家法的调整范围有限,加之传统法律文化对民众直接兴讼所持有的消极态度,在纠纷解决方面,中国人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实际上形成了大量的民间行为规范。[2]
在当下社会转型过程中,乡土社会传统的观念和秩序受到冲击甚至瓦解,而法治的权威和秩序尚未确立。这种情形影响了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的稳定,在农村中显得尤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权威性的丧失与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失范。因此,研究我国农村民事纠纷的特点及其表现形式,重视并重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积淀的民间行为规范的纠纷解决功能,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及和谐农村的建设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非讼方式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
非讼方式乃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简称,指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总称。[3]简而言之,即审判外(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如和解、调解、仲裁等。
在我国农村,民事纠纷发生以后,通常涉及的非讼方式主要是和解、调解(第三人调解和人民调解等)。[4]和解是最古老的纠纷解决形式之一,它通过纠纷主体间的自主协商和妥协来解决纠纷,并不要求纠纷双方明确依据一定的规则。由于建立在直接沟通和自主处分权利的基础上,和解使对抗不仅在形式上、行为上,而且在心理上得到消除。其缺陷则在于形式上的平等下可能隐藏着实质的不平等,可能在纠纷解决中放纵强者实现强权。调解在中国一直有着广泛的适用性,西方学者称之为“东方经验”。作为“类法律式”的冲突解决手段,它是介于和解与诉讼的中间形式,特征在于解决纠纷的居间第三者的出现。该第三者的任务在于劝导纠纷主体消除对抗,提出纠纷的解决办法。担当第三人的往往是家族或村落中享有威信的长者或官员。人民调解是调解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与一般调解的区别在于调解中的第三人特定化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调解员一般由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调解时也以制定法为依据,人民调解具有准司法的性质。不过由于人民调解依然以争议方的自愿为基础,其调解协议并无强制力,本文仍然将其归入民间的纠纷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