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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权在中国面临的障碍及出路

  

  所以,我认为,切实保障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的关键是在法律中对辩护人调查取证权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除了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外,还要提高公诉人和法官公正执法的理念,对有罪证据和无罪、罪轻的证据予以同等重视。在死刑案件中,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申请时,检察院和法院应该对这一申请予以认真对待并将调查结果通知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平等地对待控辩双方,对于律师申请调查收集新证据、进行重新鉴定等合理请求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对于证据确凿、言之成理的辩护意见应当予以采信。


  

  2.全面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


  

  全面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是减少冤假错案的关键问题之一,一方面,法院系统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准入制度,严格按照我国《法官法》选拔出真正符合要求的法律专业人才,提高法官队伍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应该经常对法官进行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的全面培训,使法官树立起尊重生命、尊重事实、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等司法观念。只有这样,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辩护才能获得真正公正、合理、专业的对待。


  

  3.降低法外因素的干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严格依照其自身对法律条文及公平正义精神的理解,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上,对案件是否有罪、罪重罪轻进行判断,让社会舆论、行政干预、人情关系等法外因素对案件的干扰服从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只有这样,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辩护才能凸显其有效性,死刑辩护权的法律意义才能得到真正实现。


【作者简介】
黄芳,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注释】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参见钊作俊《现代死刑问题研究评述》,《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1期。
参见卢建平《新中国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历史演变及其现实启示》,载赵秉志主编《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6~2007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
参见赵秉志《中国现阶段死刑制度改革的难点及对策》,载赵秉志主编《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6~2007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4、312、323页。
参见卢建平《国际人权公约视角下的中国死刑制度改革》,载赵秉志主编《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6~2007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8页。
李汉昌、章青山:《关于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检讨》,《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页。
参见钊作俊《死刑的司法现状与展望》,《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Prosecutor v.Delalic et al. (Case No. IT-96-21-T), Judg-ment,16 November 1998,para.83.
参见威廉·A.夏巴斯《国际刑事法院导论》(第二版),黄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1页。
参见黄芳《论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与国内法的协调》,《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
参见沈海平《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法》,《检察日报》2002年6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1款、第3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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