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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权在中国面临的障碍及出路

死刑辩护权在中国面临的障碍及出路


黄芳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死刑问题特别是死刑辩护权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争议。目前,死刑辩护权在中国主要面临着政策层面的障碍、立法层面的障碍、程序层面的障碍和司法层面的障碍。为了消除上述障碍,应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死刑政策,在刑法中大力削减死刑罪名的数量、限制适用死刑的对象、细化死刑的量刑标准、取消死刑的绝对法定刑,从程序上将定罪程序与判刑程序适当分开、严格死刑适用的证明标准,并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辩护制度予以完善。
【关键词】死刑辩护权;刑事立法;刑事司法
【全文】
  

  引言


  

  意大利著名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1764年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向世人提出了“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管理体制中,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1]的质问以来,死刑存废已经成为席卷全球的刑事政策运动与刑罚改革潮流中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树立了生命权的特殊保护观念,确立了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死刑的目标。随着国际社会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越来越多的重视,中国死刑问题特别是死刑辩护权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争议,这将给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带来深刻影响。本文拟对那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获得有效刑事辩护时可能面临的各种障碍以及在中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如何寻求出路的问题进行一些理论探讨。


  

  死刑辩护权在中国面临的障碍


  

  (一)政策层面的障碍


  

  一个国家的死刑政策是该国对死刑的立法和司法的“灵魂”和“统帅”,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均受制于死刑政策。[2]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法虽然一直保留死刑,但始终坚持“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死刑政策,这一政策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我国开始对严重刑事犯罪实行“严打”政策。该项政策的推行,往往要求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从重从快”处理,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同罪不同罚、量刑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也使得我国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改革开放以来,“严打”政策始终占据我国犯罪治理的主流地位,[3]虽然提高了办案的速度,却降低了办案质量,只重视有罪和罪重证据,不重视无罪和罪轻证据等现象的存在,使得刑事辩护律师很难为那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进行真正有效的辩护,这不仅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也严重侵犯了人权,破坏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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