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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侦查思维科学化

  

  第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凡是用非法方法和手段获取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沉默权规则。所谓沉默权,就是犯罪嫌疑人面对讯问有权保障沉默,其实质是反对被告人自证其罪,认为证明其有罪是追诉机关的事。对这些侦查理念和规则,我国法治当然不可能完全照搬,但其基本精神却是必须贯彻的,这是现代侦查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旦贯彻其基本精神,就意味着侦查工作中很多传统的东西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尤其是那种一摸二排三吓唬的三板斧式的侦查模式将完全失去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侦查工作的出路无非有两条:一是增加科技投入,提高侦破过程的科技含量,实现由人证向科学证据的转变,充分发挥刑事科学技术在侦破工作中的作用。二是向科学思维要侦破力和战斗力,实现侦查思维由经验型向科学化的转变,充分发挥科学思维在侦破工作中的作用。如果说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工作中的“硬件”的话,那么,科学的侦查思维就是侦查工作中的“软件”,“硬件”虽然是侦破的基础,但是光有“硬件”,没有“软件”,“硬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任何刑事科学技术都是在侦查思维的指导下加以运用的。科学侦查思维的价值还在于,它能让有限的科学证据证明更多的犯罪事实,从而再现犯罪过程,锁定犯罪嫌疑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实现 侦查思维科学化,对提高侦查效率和水平具有更根本的意义。


  

  二、侦查思维科学化的重心:掌握和运用现代侦查思维方式


  

  侦查思维的科学化,就是侦查思维方式的科学化,所以,要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必须学会运用现代侦查思维方式,并充分发挥其功能。


  

  侦查思维方式是侦查主体在把握侦查客体的活动中进行思维的模式,是侦查主体认识对象性世界的思维工具,也是其侦查目的得以实现的思维手段或样式。[3]在侦查思维过程中,侦查主体必须运用一定的侦查思维方式,不运用科学侦查思维方式,就必然运用非科学的侦查思维方式,脱离任何侦查思维方式的侦查思维过程,是根本不存在的。而科学的侦查思维方式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它是由一系列具体的侦查思维方式构成的。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必须对每一种具体的侦查思维方式都学会运用,其中最主要的是:


  

  1.侦查逻辑思维。


  

  侦查逻辑思维是必须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进行的侦查思维。侦查逻辑思维有两种形态:一是形式逻辑思维,二是辩证逻辑思维。前者必须遵循的逻辑规律是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后者必须遵循的逻辑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侦查逻辑思维的主要特点是高度的抽象性,所以有人又把侦查逻辑思维称之为侦查抽象思维。因为它舍弃了侦查对象的具体形象,抽取出侦查对象的特有属性,形成把握某一类对象本质属性的概念,然后运用概念进行判断和推理,用以分析案情,弄清犯罪过程,抓获犯罪嫌疑人。因此,善于运用侦查逻辑思维,是侦查主体提高侦查效率和水平的一项基本功。侦查逻辑思维中的辩证思维,本质上是唯物辩证法在侦查思维领域中的运用或具体化,因而应该予以特别重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犯罪领域虽然出 现了一些新变化和新特点,促使侦查思维方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但不管怎样变革, 唯物辩证法的指导地位却是不能变的。侦查辩证思维永远是现代侦查思维方式变革的科 学指南,它不仅与形式逻辑思维不是并列的关系,而且在整个科学侦查方式体系中居于 核心的地位。所以,作为侦查主体必须重视运用辩证思维,否则,局限于形式逻辑的狭 隘眼界,不分析矛盾,不把握整体,不研究过程,就决不能全面、系统、真实地反映犯 罪案件的实际,并有效地指导侦查实践。值得注意的是,现在侦查部门有不少人,对唯 物辩证法不屑一顾,平时不学习,不研究,更不注意在实际中运用。恩格斯说:“蔑视 辩证法是不能不受惩罚的。无论对一切理论思维多么轻视,可是没有理论思维,就会连 两件自然的事实也联系不起来,或者二者之间所存在的联系都无法了解。在这里,唯一 的问题是思维得正确或不正确,而轻视理论显然是自然主义地、因而是不正确地思维的 最确实的道路。”这里所讲的理论思维,就是指的辩证思维。侦查主体在侦破过程中, 要不陷入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歧途,就必须认真学习唯物辩证法,自觉地运用辩证思 维,并坚持辩证思维的指导作用,这是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的最重要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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