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犯罪案件,多数属新型犯罪案件,无论犯罪动机、犯罪条件,还是犯罪过程等,都有许多新的特点,加上犯罪分子大量使用新的犯罪手段,如科技手段、专业手段、智能化手段、各种反侦查手段等,因而大大强化了犯罪的隐蔽性,导致发现线索难、案件 突破难、搜集证据难。就是说,在新形势下,侦查工作不仅任务非常繁重,而且侦查难 度空前加大。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主体以往习以为常的经验思维往往失去效力,必须代 之以科学的侦查思维,即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才能适应新的犯罪形势。因为只有科学 的侦查思维,才能打破经验思维的局限性,发现案件侦查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侦查过 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侦查思维是开展侦查工作的基础,没有侦查思维,任何案件都是不 可能侦破的。所以,要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必须首先提高侦查思维的效率,科学的侦 查思维恰恰是一种高效思维,所以,只有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侦查 工作的效率,解决侦查工作任务非常繁重的压力。侦查思维又是开展侦查工作的根基, 没有侦查思维上的突破,侦查过程中的任何疑难问题都是不可能解决的。所以,要提高 侦查工作的水平,必须提高侦查思维的水平,科学的侦查思维恰恰又是一种高水平思维 ,所以,只有实现侦查思维科学化,才能解决侦破难度空前加大的问题。
2.侦查法治发展变化的客观要求。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民主和法制不断发展和完善,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愈来愈强,对侦查工作法治化的要求必然愈来愈高。我国的法治建设已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这种要求,1997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已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扩展了律师的辩护权,改革了强制措施制度。今后刑事诉讼法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证据立法的步伐会加快,一系列证据规则会进一步确立,这会造成侦查工作法治化有新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已加入WTO,我国政府也已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反映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国际公约,这就意味着一些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侦查理念和规则,必然会逐步为我国所接受和推行,进而推动我国侦查工作法治化有新的发展。这包括:
第一,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并重的理念。按照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包括侦查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有两个:一是保障人权,二是控制犯罪。侦查工作必须同时体现这两个价值目标,决不能只强调控制犯罪,而不顾保障人权。
第二,严格规范强制措施的理念。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规定,侦查中使用强制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而且如果认为强制措施使用不当,可以向法院起诉,这就要求必须克服使用强制措施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