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侦查与侦查学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逻辑理论、谋略论、“三论”(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新三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突变论)作为方法论或策略论,可以运用到诸多的学科之中去,且不去探讨它们是不是侦查学原理,首先它们就不是侦查学的专有理论。


  

  2.关于物质交换(转移)原理和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信息转移原理


  

  物质交换(转移)论最早是由法国著名侦查学家艾德蒙·洛卡德(1877~1966)在20世纪初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两种物质客体在外力的作用下相互接触、摩擦、撞击,都会引起这两种物质客体接触面上的物质成分相互交流和变化。这种交流和变化的现象就是物质交换。同时,在犯罪活动中,作案人实施犯罪也会在作案人、犯罪现场和被害人之间形成物质交换现象。物质交换(转移)论的科学性及其同侦查学的关联性得到了侦查学术界的普遍认同,但它最初是作为物证技术检验鉴定的原理提出来的,就其适用范围而 言,作为物证技术学的原理恰如其分,但相对于整个侦查学而言尚不具有普遍意义,只 能将其视为侦查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如果将其作为侦查学的原理稍嫌牵强。


  

  有学者正是认识到了物质交换(转移)原理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信息转移论,“这是一个以传统物质转移原理为基础的理论”,“信息转移原理,绝不是要否定物质 转移原理,而是对该原理进行横向扩展和纵向深化”,“从信息论的角度上讲,犯罪过 程确实是一个信息转移或交换的过程,作案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必然会同被害人、犯 罪现场与犯罪环境之间发生信息转移甚至互换”。[6]这一观点阐述了犯罪过程中的信 息传递、转移规律和侦查过程中利用信息的规律,并就前者构造出了初步的模型。


  

  对于这个刚刚出炉不久的新见解,就其内容本身而言,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就对待这一观点的态度而言,需要热心的关注和积极的评判。


  

  3.关于“小同一认定论”和“大同一认定论”


  

  如果说物质交换论是沐浴着欧风美雨诞生并发展起来的一个理论,那么同一认定理论则是前苏联学者为侦查学贡献的一个重要理论。这一理论的科学性、严谨性及其同侦查学的关联性得到了中国学者的广泛认同,在物质交换论被中国侦查学者广为了解之前,同一认定理论一直是为中国侦查学者最为称道的科学理论,即使在物质交换理论被广泛了解之后,它的科学光彩仍然夺目如初,两大理论相映生辉。不过,同物质交换论一样,同一认定理论也是作为物证鉴定的基本原理被广泛认同和肯定的。


  

  20世纪80年代末,有学者将同一认定理论由物证鉴定的基本原理提升到侦查学的基本原理来对待,认为同一认定既是侦查工作的目的又贯穿于案件侦破的全过程,所以同一认定理论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对作案人的同一认定,是每一案件侦破工作的最终目的;每一起案件的侦查过程,可以看作一个大的同一认定过程;案件侦查的大同一认定过程是由多个小的同一认定所组成的,共同构成了案件侦破的同一认定链条;即使小的同一认定活动,也不尽然属于物证技术的范围。[7]


  

  自此,便有了“小同一认定论”和“大同一认定论”之争。“小同一认定论”,是指原本意义上的作为物证鉴定或物证技术学基本原理的同一认定,由于它有自身的科学依据、特定对象、方法体系,人们对此观点始终如一地予以认同。“大同一认定论”是作为侦查学基本原理的同一认定论,由于它在基本问题上借用了“小同一认定论”的观点,在提出新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之后,只是从大的思路上说明了侦查是一个同一认定的过程,并未提出与新的适用对象相对应的充分的新的科学依据,也未构建新的方法体系,对侦查活动而言,无论是在质量的角度还是在效益的角度并未产生新的实际的价值。因此,对将同一认定理论作为侦查学基本原理的观点虽有呼应之声,但始终有学者以冷静的态度,理性地予以否定。比如,有学者对“大同一认定论”进行过以下评论:“有的学者认为,同一认定是侦查学的基本理论,这值得商榷……前苏联教材中讲的‘同一认定一般方法’,是针对痕迹、笔迹等物证鉴定而言的理论。侦查过程虽然也是要解决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人是否同一的问题,但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要比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复杂不知多少倍。众所周知,侦查的任务是要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找出重大犯罪嫌疑人 ,把解决这项任务套用同一认定的概念,未必合适,理由也不充分。因为侦查阶段‘认 定’的,无论如何,只是犯罪嫌疑人,所以,把同一认定理论作为侦查学的基本理论, 应该看做是一种误会。”[4]笔者认为,目前理论形态下的“大同一认定论”,把同一认定作为侦查学的基本原理,显而易见是牵强的,至少是勉强的,至于未来其能否成立,则要取决于它能不能予以完善或其自身是否具备在该一特定名目上予以完善的资质。


  

  (三)侦查学科学基础的三大支点


  

  在谈到侦查学的科学基础时,必然要涉及两个基本概念,即“基础理论”与“理论基础”。这里,笔者预先说明,下文中将只使用“基础理论”这一概念,放弃“理论基础”的提法。这是因为,对这两个概念含义的异同,学术界尚有不同的见解,两个概念一起使用容易引起理解上的歧义,而只使用“基础理论”则无损于对问题的表述。对这两个概念的关系的不同见解一共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两者的含义基本相同,可以混用,(注:赵国玲:《刑事侦查学四十年回顾与前瞻》,载《中外法学》1989年第6期。持二者相同观点的学者认为,基础理论和理论基础都是由“基础”和“理论”这两个词组合而成的,只不过其排列的顺序有所不同,但这种顺序的不同并不必然导致组合后的词义不同。基础理论是作为基础的理论,理论基础是由理论构成的基础,二者的含义基本相同。只不过前者强调的是理论,后者强调的是基础。所以,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和理论基础并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基本含义都是指作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或原理。 当然,由于二者所表达的语言重心不同,它们适用的语言条件亦有所不同,但是在有些 情况下,也可以将它们交替使用,甚至“混用”。)既如此,舍其一而用其一,既可以 避免误解,又不影响对问题的准确表述;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是不同的,按照其对两者 的不同理解,“理论基础”是指学科理论研究的一般指导原则,“基础理论”是指该学 科自身的立论依据,是由一系列基本概念和该学科的基本原理所构成的用以回答该学科 本质和核心问题的内容体系,它是学科的研究起点,也是学科最主要、最稳定的那部分 。[8]笔者在这里所强调或指代的内容并非侦查学学科理论研究的一般指导原则,而同 其对“基础理论”的概括基本相同。既如此,舍“理论基础”就“基础理论”,岂不更 能使人一目了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