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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与侦查学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2.明晰事权性质、分级负责应作为公安机关设计(纵向)侦查体制和职能定位问题的基本原则


  

  目前,上下级侦查部门事权边界模糊,上级公安机关部署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过多,冲击基层公安机关正常侦查活动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了基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笔者认为,在现行侦查体制下,各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职责定位必须在明晰上级事权和下级事权的前提下,科学划分上下级的侦查职责。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应在跨国、跨境、跨区域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侦查中发挥协调和督导作用,避免陷入对其他类型具体案件的侦破事务之中。在打击犯罪中主要应发挥以下功能作用:一是制定一套侦查办案规范,提供侦查程序规范和业务规范。二是研发国际一流水平的刑事科学技术和侦查技术,为基层侦查破案提供有力的 技术支持。三是建立侦查专家人才库,提供高水平的专家支持。公安部应在全国范围内 建立办理爆炸、劫持、投毒、系列杀人、恐怖事件等类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和处置的专家 人才库,确保随时从各地调配相应专业的专家人才,为基层提供相应的专家支援。省级 公安机关也应分门别类地建立起不同层次的专家支持系统,以适应侦查破案的现实需要 。四是构筑全国统一、充分共享的侦查综合信息平台,提供迅捷和全面的信息支持。五 是形成高效便捷的侦查协作机制,使不同区域之间的侦查协作制度化、规范化、自动化 ,同时要为跨区域、跨境、跨国犯罪侦查提供具体的支持和协调帮助。六是强化调研、 监督职能,对基层侦查活动进行指导,提供典型经验,予以督促检查。


  

  具体打击目标的确定、打击形式的选择、打击效果的初步评价、打击警力的调配以及打击工作同犯罪防控工作、基础建设、长效机制建设之间关系的协调等内容均应由基层公安机关自主决定。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不能越俎代庖。通过明确的事权划分,可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积极性,充分调动和发掘地方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打击犯罪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刑事侦查工作的方针是不是应该与时俱进地予以修订,新的方针应该体现什么样的时代内涵


  

  方针是指引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刑事侦查工作的方针则是指引刑事侦查工作或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那么,21世纪的中国刑事侦查工作或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应该是什么?


  

  (一)对现行刑事侦查方针的反思


  

  我国现行的刑事侦查工作方针“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是于改革开放之前的1978年,在第三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上经过充分讨论而予以确定的,并将其写进了当年8月制定的《刑事侦查工作细则》。该方针主要以建国以后20多年刑事侦查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立论的依据。[1]可以说这一方针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体现了传统社会、封闭性社会、计划经济条件下侦查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并且,其所蕴涵的信息含量比较单一、浅白。“依靠群众”具有独立的内涵;而“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三句话基本上都与时间概念具有或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体现的是一种行为态度的积极性和行为节奏的迅速性。实际上,任何一项工作都强调工作态度上的积极状态,这仿佛是不言而喻的,即使不强调“积极侦查”,也不意味着可以“消极侦查”。至于在行为节奏上反复强调战机和及时,除了在表明其与对某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侦查的不同特点方面具有意义外,似乎也没有太多的特定价值,侦查工作的战机性和及时性是不言自明的事情。


  

  (二)对刑事侦查方针的修订建议


  

  鉴于此,刑事侦查工作的方针必须与时俱进地予以修订,使之符合现代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开放社会、法治社会以及市场经济的时代特点与需要。笔者认为,刑事侦查工作的方针应修订为:依靠群众,依托基础,注重协作,依法破案。对这个方针的完整理解应该是:刑事侦查工作应该沿着依靠群众、依托基础、注重协作、遵守法制的方向和路径迈进,实现多破案、快破案、高质量破案的目标。


  

  1.依靠群众


  

  无论在任何社会条件下,依靠群众的方针都不能丢掉。群众是侦查信息的重要来源,是侦查的重要依靠力量,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证据立法的不断完善,群众仍将是推进诉讼顺利进行、巩固侦查成果的重要证人。无论侦查工作的专业化、现代化程度再高,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向始终不能偏离。


  

  2.依托基础


  

  主要是依托公安基础业务、刑侦基础业务、刑侦专门手段、信息网络技术,从而赋予 侦查工作更多的现代化、科技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内涵,更多地体现侦查工作的主动 性和进攻性,更好地实现多种侦查模式并举和多种侦查途径的综合运用。


  

  3.注重协作


  

  侦查协作包括不同管辖区域之间的协作和不同警种之间的协作。强化侦查协作是侦查 工作适应犯罪活动动态化和犯罪手段现代化、多样化、有组织化的新特点的必然要求。 首先,经济的转型、社会的开放、人财物的大流动,使犯罪活动呈现出日益明确的动态 化趋势,犯罪活动打破了行政区划的界限,侦查工作如果仍然画地为牢,就必然会使侦 查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侦查的区域协作就成为现代侦查活动的题中应有之义。其次 ,犯罪活动中利用各类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涉及计算机网络、染指 金融等公共服务系统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共同犯罪数量增多的同时,其有组织化程度 也明显提高,那么,侦查活动中对犯罪活动或犯罪事实信息的发掘和收集,对犯罪嫌疑 人的调查、证实和控制,必然会更多地借助于其他警种的技术支持、手段配合和力量援 助,不同警种之间的协作将更加重要、更为经常化。


  

  4.依法破案


  

  为了追求文字的整齐,在这里,“依法破案”承载着两重含义:一是遵守法制的含义,二是破获案件的含义。第二重含义是对前面三句半内容的一种承接和总结,表达的是一个独立层面的含义,实际上它所表述的是侦查工作的目标,如果将前面三句半内容的含义与之放在一起理解,这个目标就是多破案、快破案、高质量破案。那么,第一重含义——遵守法制,是依法治国方略对刑事侦查工作的必然要求,刑事侦查工作必须彻底纳入法制的轨道。首先,无论是刑侦基础业务建设、刑侦专门手段建设,还是侦查破案的过程,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既必须遵守实体法,又必须遵守程序法,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等在侦查中均不能实施,为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中均不能肆意侵犯。现代侦查活动必须具有较强的程序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其次,侦查活动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属性,既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又是一种诉讼行为。侦查活动不仅是一个查明与案件及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事实的过程,还是一个将这些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过程,是查明犯罪和证明犯罪的双重过程,因此,现代侦查活动必须具有鲜明的诉讼意识和证据意识。再次,非法侦查行为的后果不仅单纯导致对侦查主体的责任追究,并且随着证据排除规则的逐步确立,也将对侦查活动 或诉讼活动结果带来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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