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风险性大
安全检查工作是同隐蔽的、以各种身份进入审判场所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违法犯罪分子多是亡命之徒,手段狠毒,阴险狡猾,在其阴谋败露时,就会铤而走险,孤注一掷,行凶肇事,对安全检查人员人身构成威胁。
4、有突发性
由于被检查人员的身份和携带物品的不明确性。一些企图冲击法庭闹事的人员可能会采取反抗行动,其反抗时间的主动性不在法警手里,反抗的手段如拳打、脚踢、掏取凶器行凶、抢夺法警的武器,捡拾地上物体攻击法警,或者转身逃跑等也具有突发性质,不易事先察觉。
二、安全检查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是司法警察为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一项经常性和预防性工作。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勤务,对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各项安全制度,预防各种危害审判活动情况的发生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通过安全检查,能够及时发现隐患,防患于未然。
安全的对立面是危险与危害,危险或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危害发生的潜在因素。由于法院一些部门、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或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往往容易发生各类案件、事故,影响法院审判活动。例如:2010年6月1日上午,湖南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发生一起枪击案件,凶手持枪冲进法院向正在办公的法官和工作人员射击,造成3名法官当场死亡,另有3名法院工作人员受伤。凶手作案后畏罪开枪自杀。零陵法院惨案说明,司法警察必须通过严格的安全检查,才能有效地竭制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审判场所的安全,才能够及时发现隐患,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2、通过安全检查,可以有效地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人民法院,特别是审判场所,处在审判工作的第一线,直接面对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是各种矛盾纠纷的集散地。而审判场所管理,则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特别是审判场所的出入口,不仅是司法警察安全检查的重点,而且往往是违法犯罪分子阴谋破坏活动的重点地区与侵害目标。例如:2010年3月扬州邗江区法院安检处值班法警发现一名来法院的离婚当事人包里竟藏着两把匕首。当时,这名离婚当事人的手提包通过手持金属探测器检查时发出“嘟” 、“嘟”声,通过开包检查发现两把匕首。因此,人民法院只有通过安全检查,才能及时发现违法犯罪分子的阴谋,防止破坏活动和悲剧的发生,才可以维护司法权威,严惩任何亵渎法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