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院血案” 探析人民法院司法安全检查
张德安
【摘要】近年来,发生在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突发事件越来越多,给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威胁,严重妨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勤务,是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需要。文章从我国司法警察安全检查的特点、作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出发,努力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警察安全检查的新路子。
【关键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
【全文】
庄严神圣的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场所,司法活动和法官、诉讼人员旁听人员的生命以及健康都应当受到保障。与此同时,法院又是各种矛盾纠纷的集散地,法院和法官职责的履行具有被动性和中立性,其独特的执法职务特征,不得不受到比其他一些机关和普通公民更大的安全威胁。2003年10月15日四川雅安市天全县法院发生“法庭爆炸血案”、2010年6月1日,湖南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发生“枪扫法官血案”等,所有这些藐视法庭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当前积极探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问题,对保护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安全检查的特点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4日以法发【2004】14号公布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这是当前法院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的唯一依据。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勤务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目的性强
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对进入审判场的人员进行证件查验、人身安全检查以及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的警务活动。安全检查的实施,实质上是针对有可能携带限制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危险物品进入审判物品的嫌疑人的、对于是否带有限制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判断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这种认识是否准确,有赖于通过依法检查进行实际验证。因此,其目的性十分明确。
2、技术性强
司法警察安全检查勤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种安全检查设备的操作、维修,对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检查、识别和排除,都需要有一定的业务知识、专业安检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