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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三)刑事和解与人道


  

  人道即为人之道,讲的是把人当作人看待,包括把犯罪嫌疑人、犯人当人看待,追求人类终极关怀,讲究人性、人伦,尊重人的本性。人道的思想源于宽容,中国古代的许多思想家都主张平和、宽容的心态对待他人。宽容是一种基本的人文精神。人与人之间不可能不存在矛盾与冲突。人都会犯错误,当错误产生之后,我们应当指出错误而不是指责。指责不会解决任何问题。宽容、理解、关爱会让身边的人少犯错误。反之,指责只会让对方反感而不是反省。容易使得矛盾激化,使得犯错误的人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所以,每个人都要尊重别人,同情人,关心人的生命,以宽容的心对待别人。把宽容看成和赦免相关的一个法律概念是德国的拉德布鲁赫(GustavRadbruch),他认为赦免不仅是一种和善的法律形式,而且是完全与法律无关的领域映射进法律的……[9]法律中的宽容实际上包括了两个含义:一是指某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部门法律体系对某些非法行为或对某些犯罪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容忍精神;二是指形成有关减轻责任、免除责任,对某些犯罪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和精神。[10]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刑事和解制度,被害方、加害方通过相互沟通协商,就加害方的道歉、悔罪和赔偿,被害方表示原谅,司法机关对其不予追究或者从轻处罚,这对加害人而言无疑是一种宽大、宽容。同时,良好的社会制度的规范与引导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的关键,也是人与社会和谐的关键。


  

  在林山田先生看来,慎刑和人道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只是为社会治病的“勉强继续沿用的不完美手段”,而“人道原则乃指刑法的规定与施行均须符合人性的良善与博爱”,维护人性尊严、禁止以人充当为达刑罚目的之工具、禁止使用残酷而不人道的法律手段系其内涵。[11]我们不能说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非人道的,但可以肯定,对符合条件的犯罪行为人适用刑事和解既是慎刑的表现,也体现了人道的关怀。只要这种关怀成为一种体现机会相对平等的分配规则,就可以摆脱法外施恩的指责。


  

  综上所述,刑法的调控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于使各种价值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与平衡,从而使得整个社会处于良性发展状态之下,使得整个社会系统和谐。然而,刑罚只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不得已而为之,很多时候不是最有效的手段。刑事和解制度的设计一方面有助于克服监禁刑在实现犯罪处置目标方面的弊端,另一方面使被破坏的关系得到全面的恢复,使其具有更好地实现实现社会治理的功能。


  

  二、刑事和解与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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