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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沉默权”问题的理性思考

  

  ——某些有重大危害的共同犯罪案件。近些年来,绑架、抢劫、凶杀、爆炸、劫持人质和拐卖妇女儿童等恶性犯罪多有发生。此类案件通常是以团伙形式实施的共同犯罪,且往往是跨越若干省、市、县流窜作案(有的甚至是跨国犯罪),致使侦查破案有很大的难度。在侦破此类案件时,一般很难把整个团伙一网打尽,在抓获了部分同案犯罪嫌疑人之后,公安机关必然要向他们追问在逃同案犯的去向,凶器、爆炸物隐藏在哪里,被拐的妇女儿童卖至何处等等问题。有时情况非常紧急,必须进行突击审讯。一旦延误了时间,爆炸物便可能被引爆,造成大范围的伤亡,或者使隐匿的罪犯逃跑,或者被劫持的人质就可能被杀死。假如赋予此类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让他们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则很可能导致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


  

  ——毒品犯罪。近些年来,毒品犯罪死灰复燃,日益蔓延。由于贩卖毒品有极大的风险,毒枭们往往采取雇人带毒、人货分离等手段从事走私、贩运。缉毒部门抓到的毒犯,很可能只是“马仔”,真正的老板身边则一般不会藏有毒品。有时抓到了从犯而主犯在逃。缉毒部门要侦破全案,通常需要对已经抓获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即时进行审讯,才能发现幕后的老板或找到“上家”。如果赋予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让他们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则此类毒品犯罪案件便不可能查破。


  

  凡此种种,在某种共同犯罪或牵连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揭露案件的起因、背景、实施过程及同案犯之间的关系,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时可能是最关键的证据。如果已经归案的犯罪嫌疑人都保持沉默,案件的本来面貌便无法查清,或者导致同案犯潜逃,使案件久侦难破,有的甚至使本来可以制止的危害结果终于发生,造成大批无幸群众死伤。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实际问题,我们在研究是否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时候,不能不考虑这些现实问题。


  

  七、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的主要区别


  

  为了深入探讨是否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有必要分析一下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的主要区别。


  

  证据,无论在任何诉讼中都是一个核心问题,但各类诉讼对证据的要求并不相同。在民事诉讼中,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自从罗马法确立了这一原则以来,迄今还未听说有人对它提出过疑义。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要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概由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可以事先设定的。无论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或者公民与法人之间,只要发生较为重要的民事交往,除及时清结者外必须订立书面协议(通常称之为“合同”),或者由一方当事人立下“字据”。这种“合同”或“字据”,其作用有二:一是作为“备忘录”,随时提醒当事人认真履行协议;二是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预先设定证据。一旦发生违约的情况,当事人就可将书面协议作为提起诉讼的证据。反过来说,如果当事人提不出相应的证据,则他的诉讼请求便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意味着他将要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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