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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沉默权”问题的理性思考

  

  前已指出:沉默权的实质,是对警察讯问的限制。一旦从法律上赋予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也就从根本上排斥了警察的讯问权。鱼与熊掌不能兼得。当今社会,在严重刑事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持续上升的情势下,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无异于捆绑住警察的手脚,使其失去了一个重要的侦查手段,其结果必然导致减弱对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使社会公众失去安全感。笔者认为那样的选择是不明智的。


  

  笔者郑重声明:本文主张对沉默权应慎重对待,从任何意义上说,都不意味着笔者主张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总结历史的经验,逼、供、信是铸成诸多冤假错案的总祸根。因此,在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坚持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逼取口供。诚然,在讯问时,势必要对犯罪嫌疑人施加一定的压力,但对这种“压力”必须把握适当的限度,其界限就在于恰当地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即:侦查人员应极其严肃地告知犯罪嫌疑人,他对警察讯问的回答,将会直接影响其后在法庭上的辩护和最后的处理结果。如能彻底坦白,将会得到从宽处理;如果故意作虚假供述或包庇他人,则会失去从轻处罚的机会。对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要做正确的解释,并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要吸取以往的教训,杜绝曾经出现过的各种偏差。


  

  六、在某些案件中口供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当然决不是毫无道理的,其积极意义在于减弱口供在诉讼中的作用,要求侦查机关去寻找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但是,决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口供似乎可有可无,甚至完全否认口供的证据价值。


  

  在大多数犯罪中,案件的侦破与认定,必须有大量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和若干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足以证实,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供述,一般并不影响对案件的认定。在这些案件中,口供的意义,主要是对其他证据起到互相印证的作用。但是,在某些比较特殊的案件中,口供则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不开口,则案件就永远无法查清。例如:


  

  ——行贿、受贿案件。行贿、受贿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双方当事人都明知其交易是一种见不得人的勾当,通常是在避开其他人的情况下极端隐秘地进行的。钱物转递时,只有双方当事人两人在场,不留任何痕迹,真可谓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事后要侦破此类案件,很难取得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当事人的供述便成为必不可少的主要证据。当然,口供是否属实,还需要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例如行贿人是否有求于人;他是否从行贿人那里得到过他所需要的好处,等等。但是,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让行贿人与受贿人都可以理直气壮地不讲话,则此类案件便根本不可能办下去。


  

  ——雇佣杀人案。雇佣杀人是近年来时有发生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严重罪案,其特点是为首的主犯并不直接出面。“大老板”躲在幕后,他与杀人凶手从不见面,甚至根本就不认识,他只是通过中间人去组织实施犯罪。“大老板”与中间人之间仅有口头协议,其内容他人不可能知悉。在此类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通常是先找到杀人凶手,然后凶手供出中间人,进而再牵出幕后的“大老板”。然而要证实中间人和“大老板”有过杀人的预谋,几乎不可能找到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主要靠当事人的供述。这时又形成了类似行贿、受贿案件那样的情况:口供成了主要的证据。至于口供是否属实,也还需要其他证据再加印证,但那是第二步的工作了。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让涉嫌犯罪的“大老板”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则此类雇佣杀人案的真相就永远不可能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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