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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沉默权”问题的理性思考

  

  四、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按照这一政策,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自己的罪行。凡能如实坦白罪行者,被认为是有悔罪表现,应予从宽处理(体现在量刑时应在法定刑之内从轻处罚);凡能坦白自己的罪行并能检举揭发他人(包括同案犯)罪行的,更视为有立功表现,可以进一步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反之,如果确实犯有罪行而又拒不认罪的,则以“抗拒”论处,依法应予从严惩处(体现在量刑时应在法定刑之内从重处罚)。多年来的诉讼实践表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给犯罪分子留了一条悔罪自新的出路,也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但是,在这一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也确实发生了一些偏差,需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纠正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偏差。


  

  近些年来,一些学者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一政策本身有毛病,主要是对“抗拒”的理解容易产生歧义,甚至会诱发刑讯逼供。而现实的情况往往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因而主张取消这一政策,代之以确立沉默权制度。


  

  笔者认为,否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意见,似乎不能令人信服。


  

  诚然,在这一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确实发生过若干偏差,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于如实坦白了罪行的犯罪分子,该从宽的没有从宽,反而加重了刑罚,变成了“坦白吃亏”,致使许多犯罪分子不相信党和国家的政策,不敢主动投案和坦白罪行;二是只要做了坦白,就不问罪轻重,一概免除刑罚,搞成了宽大无边,造成对严重犯罪打击不力;三是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的辩解,一律都当成“抗拒”,甚至因此而加重处罚。“文化大革命”期间,盛行所谓“问题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把认罪态度作为量刑的主要依据,更是本末倒置了。这些偏差是确实存在的,但问题并不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本身出了毛病,而是由于对这一政策的理解错误,在贯彻执行中走了样。因此,现在不应该抛弃这一政策,而应该对它做正确的解释,并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强调应当严肃地、准确地、不折不扣地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于如实坦白了罪行的犯罪分子,该从宽的理应适当从宽;对于在犯罪后毁灭证据、互相串供,甚至嫁祸于人的,必须依法予以严重。以利于分化瓦解犯罪集团,把打击的矛头集中指向少数顽固不化的死硬分子。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多年来行之有效的一项刑事政策,它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我们的“传家宝”,应该理直气壮地继续坚持,而不应有丝毫的动摇。至于在贯彻执行中的种种问题,则应引起执法部门的高度关注,认真教育广大干警,切实予以纠正。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精髓,在于鼓励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认罪,它当然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但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如果把保持沉默当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它必然排斥警察的讯问权。假如警察对主张沉默权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进行讯问,那么“坦白从宽”之类的政策也就根本无从谈起了。这正是我们讨论这一问题的要害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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