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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沉默权”问题的理性思考

  

  三、沉默权制度的由来和“米兰达规则”的绝对化


  

  一般认为,沉默权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推演出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据有的学者考证,从立法上最早确立沉默权制度,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出版煽动性书刊案时,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被告人犯有蔑视法庭罪。但两年以后议会掌权,议会经审理认为星座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并决定禁止在刑事案件中强迫被告人宣誓。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随后,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遂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1]


  

  美国的沉默权制度源于宪法5条修正案所确立的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该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由此而推演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在1966年由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后,沉默权制度在美国被推到了极限。“米兰达规则”要求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前,必须先告知四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选择回答,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将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要求律师在讯问时在场;如果你没有钱雇请律师,将为你指定律师。


  

  按照“米兰达规则”,如果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没有向他作上述的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将被法庭当作非法取证而被排除。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米兰达规则”,目的是防止警察强迫被讯问的人招供。但在“米兰达规则”实施后的30多年中,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种种问题,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对如何贯彻这一规则作出解释,而它所作出的许多解释,似乎并不清晰,实践中很难操作,致使确立这一规则的联邦最高法院也不能不认为,僵硬地要求警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米兰达规则”,是不现实的。因此,后来它又通过判例,承认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例外。这种特殊情况是指:如果不对被捕者立即进行讯问,将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就不必遵循“米兰达规则”,可以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由此取得的案犯口供,就不算是非法取证,这叫作“公共安全例外”。[2](P58)


  

  此外,在有些地方法院的判例中,还承认了另一种例外,叫做“抢救例外”,它是指:在抢劫案中,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捕时被害人不在现场,警察便可以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要求他说出被害人的下落,以便营救被害人,而不必事先向他提出“米兰达警告”。[2](P59)


  

  由此可见,即使在美国这样特别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国家,人们也逐渐认识到:一旦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推向极端,使之绝对化,必然会对警察的调查讯问造成极大的困难,其结果将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者使被害人失去获救的机会,因而美国反过来规定了“米兰达警告”的若干例外,换句话说,也就是对沉默权作了若干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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