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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沉默权”问题的理性思考

  

  假设:1.这起非法移民惨死案中的被害人已经全部死亡,无一幸存者。


  

  2.在英国和荷兰被拘留的货车司机及其父亲都主张沉默权,以“不得强迫自证有罪”为由拒绝回答警察的提问。


  

  请问:这起骇人听闻的“天字第一号大案”该如何侦破?又如何认定?


  

  案例二:2000年4月12日,在从昆明开往北京的61次特快列车上,乘警发觉三名安徽籍旅客有体内藏毒的犯罪嫌疑,其中一名姓韩的40余岁,姓张的不到30岁,另一个人姓王,大约35岁上下。乘警随即将这三人带到餐车进行盘问。开始,三人都坚称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且表示互不认识。一直僵持了数小时。午夜过后,韩、张二人先后提出要上厕所,在乘警的监视下,陆续从肛门中排出高纯度吗啡各三包,每包的重量约在70克左右,证实了韩、张二人分别体内藏毒200余克。此时,姓王的仍然声称不认识韩、张二人。乘警遂将三人隔离开再进行讯问,韩、张二人都供述正是王某让他们体内藏毒,并答应安全到达目的地后,给他们每人5000元。乘警遂将三名贩毒嫌疑人押解回昆明继续审查。


  

  假设:1.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并规定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警察不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进一步再规定不得在夜间进行讯问。


  

  2.如果这三名犯罪嫌疑人都以享有沉默权而拒绝回答乘警的提问。那么,这起在夜间发生在列车上的人体藏毒案该如何审讯?乘警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王某是同案犯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将王某放走?


  

  案例三:众所周知,美国总统克林顿因与白宫实习生莱文斯基由于不正当的性关系而被独立检察官穷追猛打,这一绯闻被众多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传遍了全世界每一个角落。从诸多报刊的报道中,我们没有看到有谁披露过:被传唤的克林顿因享有沉默权而拒绝回答检察官的提问。独立检察官斯塔尔一而再、再而三地传唤克林顿,他都规规矩矩地接受了讯问,尽管他表现得颇不耐烦,但还是非常不情感地逐一回答了检察官的提问。


  

  假设:克林顿总统主张享有沉默权而拒绝回答独立检察官的提问。那么,他是否能够避免国会两院对他提起的弹劾?


  

  由此看来,在美国,身为总统的克林顿,当他被指控犯有罪行的时候,也未必真的享有什么沉默权。至于国会两院虽然启动了弹劾程序但最终没有给克林顿定罪,那就属于另一个层次的问题了,不在本文所讨论的范围之内。


  

  可见,有关沉默权的制度及其实际运作,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恐怕不会像某些学者想象的那么简单或过于理想化。


  

  二、英国修改沉默权制度的启示


  

  1997年3月,笔者参加以陈光中教授为首的赴英考察团,对英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为期20天的考察。在此次考察中,我们了解到:英国的沉默权制度在近几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按照英国法的传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两句话:“你可以保持沉默,你可以不说任何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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