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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沉默权”问题的理性思考

关于“沉默权”问题的理性思考


崔敏


【摘要】许多案例表明,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将给侦查破案造成不利的影响,最早确立沉默权的英国从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发现沉默权规定不利于查明案情,于1994年对沉默权制度作了重大修改。美国对实施了30多年的“米兰达规则”也提出了疑问,并通过判例规定了“米兰达规则”的若干例外。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精髓在于鼓励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认罪,允许其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但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其实际意义就是限制警察的讯问权。我们不主张沉默权,并不意味着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虽然在某些案件中,口供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但我们必须坚持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逼取口供。刑事诉讼证据较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复杂得多,如果再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则无异为侦查工作设置障碍,将造成案件久侦难破。
【关键词】沉默权;讯问权;证据;问题;理论思考
【全文】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否应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成为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已有一些学者在报刊上撰文或发表谈话,认为实行沉默权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势在必行,并且认为目前规定沉默权的社会条件已趋成熟,建议尽快制定一部证据法,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从立法上正式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


  

  由于笔者对外国的诉讼制度和实际运作的情况知之甚少,对外国实行沉默权的利弊不好过多评论,只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觉得对于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似应慎重对待,从长计议,仅作为一家之言,坦陈如下。


  

  一、实例与假设


  

  让我们先看几个实际的案例。


  

  案例一:2000年6月18日凌晨,在英国南部港口多佛尔,海关人员在用X光透视机对由轮渡进入英国的一辆运载西红柿的卡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车载的集装箱横七竖八地堆满了人形的物体。海关立即召来警察进行开箱检查,一股难以形容的恶臭味扑面而来,令人作呕。对集装箱清理的结果,发现共有58具尸体,其中男性54具,女性4具,另有两名淹淹一息的幸存者。通过对这两名幸存者的询问,得知他们都是来自中国福建省的偷渡客。这是一起令全世界震惊的非法移民惨死案。警察立即以过失杀人罪将33岁的货车司机拘留。次日,荷兰警方应英国警方的要求,搜查了鹿特丹港的三座房子,拘留了一名55岁的男子。这名男子即是在英国被拘留的那个货车的主人,他是货车司机的父亲。英、荷两国的警察随即对这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


  

  由于此案涉及多个国家,在英国、荷兰、比利时和中国警方的密切配合下,这起被称为“天字第一号大案”的非法移民惨死案终于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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