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框架内,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法庭审理方式。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实质是对现有庭审方式作进一步改革。目前许多基层检法机关也在推行此种审判方式。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首要条件是被告人完全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或承认指控的主要事实,即被告人作有罪答辩。而其交换条件是检察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由于是检法两家联合推行此种审判方式,法院在判决时都会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因为控辩双方在开庭前已经就定罪量刑问题达成协议,而该协议又基本会被裁判者接受,所以,虽然普通程序简易审仍要求进入正式庭审,但事实上庭审已被形式化了。因此普通程序简易审可以说是目前实现辩诉交易的一种具有实效性的程序渠道。
当然,我国司法实践中运作的辩诉交易同典型的、制度化的、以美国为代表的辩诉交易存在一些重要区别。一是交易的主要目的不同,由于不同的制度背景而产生的不同需求,美国的交易重在认罪,我国的做法重在获取口供。二是交易的法律后果不同。美国法通过交易免除了法院的审判,也免除了控方的证明责任;而在我国被告人作出供述后,除少量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外,并不免除审判程序及控诉方的证明责任。三是交易的规范化与明确性不同。我国的辩诉交易,比较欠缺制度化要素,对控辩双方的协商与交易本身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造成这种交易的条件、内容、程序与后果的模糊性、不确定性。从而损害了辩诉交易的良性运作。例如为人们所诟病的“坦白从宽”政策不兑现就是突出的反映。
三、由辩诉交易探讨一种新的诉讼观
为什么似乎有悖于司法正义观念的辩诉交易成为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普遍的实践,甚至强调打击犯罪,注重实体正义的我国刑事司法也难摆脱它的影子?当司法观念与普遍的实践相悖而且难以解释这种实践时,我们就不能不对我们的诉讼观尤其是刑事司法观念本身进行反思。
我认为,传统的刑事司法观念不符合现代诉讼机制及其运行的需要,我们应当实现观念更新,通过对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实践的思考,建立一种新的诉讼观。这种诉讼观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观念构成:
一是交换是一种基本社会机制,同时也是一种诉讼机制的观念。乔治·齐美尔说:“人与人之间的所有接触都以给予和回报等值这一图式为基础。”[2](P.1)波德·布劳教授进而指出:社会交换,如果加以广泛的定义,则可以被看作一系列事物的基础,这些事物包括“对抗力量之间的冲突和合作。”因此,社会交往可以被设想为“一种至少是两个人之间的交换活动”。我们到处都能看到交换,“不仅在市场关系中而且在友谊中,甚至在爱情中,以及在这些以亲密性形式出现的多种社会关系中。邻居们交换恩惠;儿童们交换玩具;同事们交换帮助;熟人们交换礼貌;政治家们交换让步;讨论者们交换观点;家庭主妇们交换烹饪诀窍。”[2](P.1、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