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辩诉交易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辩诉交易或者说具有辩诉交易特征的做法,已经为某些学者所注意。如孙长永教授认为,自首、立功制度,“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裁量不起诉”的制度,简易程序以及“普通程序简化审”,自诉人的和解与撤诉等制度以及刑事政策的贯彻,均与辩诉交易内在的妥协精神和效率价值有暗合之处,因此可以认为它们有类似于辩诉交易的成份。但同时,孙教授认为这些制度、政策与辩诉交易仍有很大区别,因为它们属于“公开打折”,而非双方个别协商,讨价还价进行辩诉交易。熊秋红女士则认为,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试行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即属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一种尝试。
笔者赞成孙长永教授所谓单纯的“公开打折”不属于辩诉交易的说法,因为辩诉交易必须是辩诉之间的协商与讨价还价。因此,自首、立功的从宽制度因其“公开打折”的性质而不宜作为辩诉交易看待。而裁量不起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简易化审理,只是辩诉交易的一种实现手段和渠道,本身还不宜称作辩诉交易。但是,有两种情况仍具有明显的辩诉交易性质:1.刑事司法人员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时与被告方交涉并形成合意。我国刑事司法所实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为辩诉交易提供了一个平台。“从宽”为利诱性条件,“从严”作威胁性后援,加上一部分证据的展示,促使甚至迫使被告人认罪坦白。这一过程往往因其互动性、交涉性而具有一定的交易性:控方让渡处罚的严厉性,被告让渡一部分权利和自由,从而形成一种协议。与正式的、制度性的辩诉交易不同的是,这种协议未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因此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且其后果一般不导致免除审判而只是使审判变得比较容易。因此,可以说这是一种非典型性的、非制度化或者说制度化要素不足的辩诉交易。2.“舍卒保车”,与从犯进行交易。在共同犯罪中,尤其是在一些隐蔽性较强、有组织的犯罪中,由于取证较为困难,公安司法机关为了有效地打击主犯,往往答应给予从犯一定的量刑上的好处,甚至对其免予指控,而要求从犯检举揭发主犯,或者为证实主犯的犯罪事实而积极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证据或者线索。不过,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根据从犯检举揭发的积极行为而对其从宽处理,更多采取的是在量刑上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定罪免刑的形式,较少地采用免予指控的做法,因为这种做法虽然常常具有现实必要性,但法律给予检查机关的操作空间较小(有罪不起诉只适用于犯罪轻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