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债权等财产性利益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朱军良
【关键词】侵犯债权;财产性利益;敲诈勒索罪
【全文】
【案情】
2010年6月初,被告人杨某与个体经营者吴某达成协议,杨某帮吴某处理鸿派鞋厂所欠的债务,吴某则将鸿派鞋厂无偿转让给杨某。被告人杨某邀约数人到鸿派鞋厂,以对账为名将被害人曹某所持有的欠款单拿走,并进而采取扣押欠款单的方式,利用鸿派鞋厂亏损以及当时人多势众的情势,迫使被害人曹某接受以4万元了结其对该鞋厂所享有的15.59万元债权。6月8日至11日,被告人杨某先后采取相同的手段迫使被害人张某接受以2万元了结其对鸿派鞋厂所享有的6万余元的债权,迫使被害人赵某接受以2500元了结对鸿派鞋厂所享有的1.95万元的债权。被告人杨某处理完鸿派鞋厂的债务后,依约获得了鸿派鞋厂的设备,并将设备倒卖,从中牟利,后案发。
【分歧】
审理中,有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杨某实施的是诈骗行为,原因在于其取得被害人的欠条是以“对账”为由而骗得,后又隐瞒鞋厂实际财产状况,骗取被害人同意放弃债权,故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更有甚者认为,本案仅是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评析】
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杨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1.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债权等财产性利益
有的国家(如日本)专门规定了利益罪,与财物罪并列,财产罪侵害的对象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但是我国刑法并未对利益罪作规定,只是在解释论上认为,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成为诈欺等财产罪的侵害对象。因此,在我国,作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物是从广义而言的,自然包括了财产性利益。取得财产性利益的方法:一是使对方负担债务;二是使自己免除债务(或延期履行债务);三是接受别人提供的劳务。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性利益都被作为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财产性犯罪的犯罪对象。如以欠款凭证等财产权利证书可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又如李某抢劫王某5万元欠条案、戚某等人抢劫倪某欠条案,都以抢劫罪判处,其裁判理由为: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侵犯了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欠款凭证不是财产,但却是财产权利的主要凭证,有时甚至是唯一的证明凭证,丧失此凭证,债权人就难以甚至根本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财产权利,甚至最终丧失财产所有权。可以说,在特定情况下,欠款凭证往往就等于同值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