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树立典型的管理理念至少存在以下弊端:第一,不利于打造公平竞争的平台,充分发挥每一个个体的优势。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是形势所需,更是形势所逼。第二,树立的典型不具有典型意义。如果公众都知道典型是“塑”出来的,典型的价值又何在?第三,树立典型会埋没真正的英雄。树立的典型与公平竞争的典型不排除存在部分重合。但是,当树立典型为公众所普遍认知后,真正的“英雄”也会被人们所轻视。第四,树立典型不利于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树立典型调动了个别人的工作热情,却打击了群体多数人的工作积极性,此乃管理之大忌。此外,排斥随机分案、公平竞争的观点本身也不符合逻辑,没有搭建公平竞争的平台,又如何肯定不会有典型或者典型事迹不突出?
综上所述,无论从强化审判管理,化解人案矛盾、提高审判质效角度研究,还是从改革人事管理,建立公平公正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组织管理职能角度研究,随机分配案件都是最佳的路径选择。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没有一套科学的分案机制,而仅仅靠伯乐型的庭(局)长来相中“千里马”,充分发挥审判资源,化解日益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显然不现实。
(三)随机分案解析
1、随机分案概念
何谓随机分案?随、机两字都有多重含义,组成一词后,随可以指顺从、任凭,机可以指机会、合宜的时候,随机作为一词使用非常广泛。如统计学上的抽样调查,从题库中抽取试题,科学研究中的样品抽取等,都需要随机进行,其目的是根据概率论原理,最大限度地保证结果的科学性。随机分案在我国尚无统一概念。美国称之为随机分配程序(random assignment procedure),[11] random指任意的,assignment指分配、指派,procedure即程序,组成一词后简单明了。随机分案可以有三种理解,一是指随机分案行为,如收案后由立案庭进行随机分案;二是指随机分案程序(方式方法),案件如何实行随机分配到法官手中的过程;三是指随机分案制度,即随机分案作为一项案件管理系统而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我们所研究的随机分案主要是作为一项案件管理制度。
实行随机分案制度,电脑软件可以支持立案庭将案件直接随机分配到法官。随机分案方式有:一是按收审案件编号顺序分案,每一个法官在一定周期内所分得的案件总数基本相同,这种分案模式实际是一种平均分配主义,与其认为是随机分案方式,毋宁认定其为轮流分案方式;二是填补式分案,管理者根据需要,预先设定每一个法官最多可以积存的案件数,谁的办案效率高、积存案件少,就分给谁。采取“鞭打快牛”方式,形成激励机制。
当然,随机分配案件,可能造成某个法官不适宜审理某一案件,而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特殊情况,如法官遇有回避事由、因公出差、生病等等,这些特殊情况,任何分案机制下都会出现,并非唯独随机分案制度下才会出现的先天缺陷。因而,还必须有一个指定分案的方式作为补充。
2、随机分案范围
随机分案还涉及随机的范围,随机分案是在一个审判庭内部进行?还是在同类性质的审判庭之间进行?抑或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随机分案在什么程度上开展,这取决于法官的整体素质和历史传统。一种方案是以庭为单位,另一种方案是以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四大类型为范围,第三种方案是以全院为范围。[12] 世界各国国情不同,所采用的方法也不同。
在美国,联邦和州法院实行随机或轮流分配案件都是以一级法院为单位。在德国,法院实行案件分配是以分庭为单位,每一法院分为若干个分庭,案件按题材(相当于我国案件类型)来组织分配。形成这种分案范围的差异在于:一是法院组织形式不同,美国法院内部不再按案件性质分为若干个庭。二是美国的法官最初来自各种其他法律工作岗位,在进入法院前已经积累了多年的工作经验,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其法律职业起点就担任法官。三是美国法院的法官人数非常少,但每一名法官都配有法官助理、秘书和专门的法庭速录员;德国法院的法官不配法律助理,只有联邦普通司法管辖区最高法院的每一分庭才配备一名与美国的公务律师等同的法律助手。
改革既要考虑到具体国情,又要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强调指出,改革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坚持依法改革,确保司法改革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稳步推进。根据我国法院内部组织形式及法官任职资历的实际情况,我们建议基层和中级法院分两步走:第一步,以目前的审判庭为单位进行案件的随机分配,第二步,按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四大类型分配案件。[13] 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仍以审判庭为单位分配案件,但在审判庭内部,各个法官之间应建立随机分案的制度。随着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和法官人数的不断增多,比较美、德两国的分案制度,我们认为,按案件题材(案件类型)组织案件的分配,也许是防止法律系统中法律适用混乱的最有效的手段。
3、随机分案方式的特例
与随机相对应的就是不随机,即有意识地进行指定。指定分案方式是随机分案方式的例外,同时,也是随机分案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指定分案主要指出现下列情形,导致某一法官不能或不适宜审理某一案件时,由庭长(主管分案的人员)进行重新指定:a、承办法官因出现法定事由或者避免合理怀疑需要回避的;b、承办法官因健康、孕产、休假、出差、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岗较长时间的;c、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案件相互之间关联密切等特殊情形的;d、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e、其他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情形。
随机分案方式有其局限性,指定分案方式是必要的补充。但是,指定分案既然是例外和补充,则指定分配的案件就不应该成为主流。为了防止庭长滥用权力对随机分案制度的突破,必须对指定分案进行一定的限制。对指定分案的控制包含三个阶段:一是指定分案之时,庭(局)长认为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经庭(局)长会议或者庭务会议进行研究后确定更换。二是指定分案中的程序控制,庭(局)长确定或更换承办法官后,应当履行相关手续,由法院负责案件立案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审批并备案。三是指定分案后的监督机制。案件管理部门要将业务部门变更承办法官情况纳入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加强事后的监督。
(四)随机分案不会对审判质效产生负面影响
实行随机分案,也许有人认为削弱了法官的专业性,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审判质效。我们认为,对于经过专业培训、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法官,在业务庭内部实行随机分案,这样的担心是完全不必要的。对此,我们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07年-2008年以来,部分法官办案实绩作为研究对象[14] :
调查
对象 |
2007年度
月均结案(件) |
原在
部门 |
2008年度
月均结案(件) |
现在
部门 |
是否
换岗 |
陈法官 |
7., B>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