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将主张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举债一方是恰当的,因为只有举债一方才清楚是否与债权人将该债务约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是否告知债权人夫妻双方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为了保护不知情的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和债权人的利益,要求确认以一方名义所欠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由举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既考虑了夫妻身份关系,保护了非举债一方配偶的利益,又考虑了交易安全,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这一规定实际上也隐含着如下要求:债权人在与夫妻一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包括举债的用途、举债方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甚至可以要求举债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定双方有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就有可能面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只能以个人财产清偿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应当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举债一方不能提出证明的,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双方均不能提出证明或证据不被采信的,由举债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作者简介】
夏吟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06.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17.
裴桦,刘接昌.论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对债权人的效力//夏吟兰,龙翼飞,郭兵,薛宁兰.婚姻家庭法前沿—聚焦司法解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16.
薛宁兰,金玉珍.亲属与
继承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34.
史尚宽.亲属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