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
夏吟兰
【摘要】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是由
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组成的,它从目的推定制逐渐发展为合意推定制、利益分享推定制。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非举债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受到了损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对司法解释(二)的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作出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但仍需有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关键词】夫妻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制;日常家事代理权;注意义务
【全文】
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共有,是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夫妻间当然适用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共同的消极财产,双方应当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如何确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姻法》及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先后制定了三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三项推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屡见不鲜,非举债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一、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演进
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从目的推定制逐渐发展为合意推定制、利益分享推定制。1950年《婚姻法》第24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其精神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41条中得以保留:“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借债务目的推定制是我国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时适用的第一个规则,即离婚时一方或双方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以所欠债务的目的、用途作为划分标准。凡所欠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之用,即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这也是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多年来坚持的推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