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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张曙;阿儒汗


【关键词】证人保护制度
【全文】
  

  一、证人保护制度的价值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运用得最为广泛的证据之一,其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科学的刑事庭审方式,是建立在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基础上,其中法庭调查、辩论和法官的判决都离不开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认证,因此对证人证言的查实是法庭审判中对事实进行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一切都离不开证人出庭作证。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在实践中,证人出庭率非常低,严重影响了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和认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庭审方式改革的最大阻碍。因此,如何解决证人出庭率过低的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完成的一项课题。而在这方面,由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证人保护制度相当模糊,且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顾虑重重,成为大多数案件中无证人出庭作证的最重要因素之一[1]。


  

  实践中,很多证人因担心作证后受到报复、陷害而顾虑重重,不敢出庭作证。因此,只有为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提供有效的保障,消除他们的顾虑,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证人才有可能积极地出庭作证。从常理上分析,证人也是一种“理性人”,其在出庭作证前考虑最多的是其人身安全能否得到保障,而不是能否得到经济补偿或者其他奖励,也不是是否会受到罚款或警告。因此,即使立法确立了强制证人作证制度,证人可能宁可被警告或者罚款也会因担心被打击报复而不出庭作证;同样,即使立法确立了证人经济补偿制度,证人也有可能仍然不作证。从这方面看,对证人的有效保护成为证人是否愿意积极作证的瓶颈性问题。另外,证人受到恐吓、报复,不仅阻碍了个案中证人出庭作证,而且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使社会公众不敢揭露犯罪,维护社会正义,因此,证人保护还具有弘扬社会正气,鼓励社会公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社会价值。从人权保障的角度看,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人权保护,还包括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护。证人作为刑事诉讼中重要的参与人,同样会面临着权利被威胁甚至侵害的可能,如果刑事诉讼制度忽略对证人的保护,导致证人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人身、财产权利被严重侵害,即使被告人最终被成功地追诉和刑事处罚,我们也可以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追究犯罪的诉讼活动是不够理想的。因为虽然国家成功地打击了犯罪,满足了被害人追诉犯罪的正常心理诉求,恢复了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秩序,但证人的合法权益却因这场追诉犯罪的活动而受到影响甚至侵害,从而导致了另一类的“被害人”。因此加强刑事诉讼中对证人的保护,无疑直接折射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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