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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度化及其未来走向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度化及其未来走向


刘加良;柳鹏


【摘要】作为一项由民事实体法创制的程序性制度,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与民事诉讼法的天然联系不能割裂开来。民事诉讼法的进化决定着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度化水平,而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度化对于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又为民事诉讼法的进化提供了压力和动力。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未来走向问题可借鉴《海事特别诉讼程序法》的有关作法来解决。
【关键词】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民事保全;制度化;未来走向
【全文】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指法院依据知识产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起诉前在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且如不及时制止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之损害的情况下提出的申请而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的行为。其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一举实现了法律层面的制度化,但制度化与正当性并不能等同,因为任何制度自产生时都将始终面临着正当性危机,需要根据情势适时的予以改进。另外,作为一项由实体法创制的程序性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即将全面修改的语境中,实现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谱系中的合理定位成为其进一步制度化的必要条件。于是,理清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制度化的脉络和探究这种制度化对于民事诉讼法的价值便成为一项前置性任务。


  

  一、制度化的脉络


  

  1984年,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称《巴黎公约》);1992年,我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称《伯尔尼公约》)。根据《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三)的规定,对于“非法带有商标或厂商名称”、“假冒原产地和生产者标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三类侵权行为,我国有保证权利人采取适当的法律补救措施对侵权行为予以有效制止的义务。根据《伯尔尼公约》第36条的规定,我国有义务根据宪法采取必要措施来制止侵权行为以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巴黎公约》所言之“适当的法律补救措施”和《伯尔尼公约》所言之“必要措施”。可以说,诉前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度化以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为起点。但是,这一进程十分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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