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乃至确保这项过渡的必然性,在政治宪法学的事实描述中,没法找到答案;而这正是规范宪法学通过宪法解释渠道提炼宪法规范命题所致力的一项志业。芦部信喜用“制度化了的宪法制定权力”[8]在平常时刻消解了制宪权;尤其是释宪权所做的,乃是尽可能地以细水长流的宪法发展去取代在革命制宪过程中宪法被激烈更替的命运。政治宪法学描述了从宪法迈向宪政从而消除革命的事实命题,并将之在诸多事实命题中予以强调;规范宪法学则尝试将这项事实命题提升为规范命题,通过将非常时刻的制宪权消解在平常时刻的以释宪权为核心的规范性权力之中,来真正实现政治宪法学“革命谢幕”的宏愿。当然,这项规范命题能否在现实中落地生根,有待历史的检验,但规范宪法学已经在规范命题层面进行了风格迥异于政治宪法学的努力。
由此,较之修宪,释宪是规范宪法学或宪法解释学更为主要的关注话题。然而,宪法解释、宪法审查,虽然蕴含在《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宪法”权限中,但它在现实中尚处于被搁置状态。但是,这并不代表它永远动不起来,需要转身频繁修宪乃至其他更为剧烈的宪法变动的途径,穷尽制度内资源是规范宪法学的基本立场之一。此时,宪法学对宪法解释的关注,不仅仅包括对运行中的释宪机制的关注,更主要还有为激活释宪机制储备学理方案,这当下中国的宪法解释学所特有的话题,也是规范宪法学的核心话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