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矛盾境地,来源于将平常时刻、非常时刻刻画成了非此即彼的图景。从带来根本性社会变化的角度看,改革固然属于阿伦特式的革命,构成非常时刻的一种征兆,但这项征兆并非没有出现在平常时刻的可能。在平常时刻的某一时期,一个个具有非常时刻气质的事件仍然会以一定频率和密度呈现出来,这就是所谓的转型时期。正是借助这些事件所带来的契机与挑战,宪法发展成为可能;由于它没有逾越平常时刻,这种情况下的宪法变动可以在不对宪法框架带来破坏性突破的基础上实现宪法发展。
四、规范宪法学在转型时期的核心话题
若以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去看待平常时刻与非常时刻之分,忽视平常时刻动态性,所带来的弊端至少包含两个方面:一来,容易将一个变化的社会、充满活力的转型社会,轻易地划归入非常时刻,而用非常时刻的话语与思维方式来考察;二来,错过乃至堵塞了平常时刻所能促成的宪法发展。
而这两个方面,正是规范宪法学或宪法解释学所力图避免的。经历了一轮轮理论更新与发展的的法解释学,已不再以封闭、自洽的实定法体系为理论预设,规范宪法学或宪法解释学的核心功能或前沿话题恰恰已经是:宪法解释如何将已形成的社会共识提炼为宪法规范命题,或者说与时俱进的社会共识如何通过宪法解释的渠道沉淀在宪法中。
诚如政治宪法学所言,革命与宪法的关系都是“通过革命而制宪,宪法终结于革命,宪政出场,革命谢幕”。[7]但是,这个四个命题前后相连地呈现,只是宪法历史上的一种情况。一场革命中诞生的制宪权能够产生宪法,另一场革命中酝酿的制宪权,则可以摧毁这部宪法而产生另一部宪法取而代之,于是,“革命-制宪-宪法”的治乱更替,就可能周而复始地出现,诚所谓“成也制宪,败也制宪”,历史见证过这样的噩梦反复出现。因此,在政治宪法学的前述四个命题中,从前两个命题过渡到后两个命题,并没有逻辑上的必然性,简而言之,从宪法过渡到宪政并不总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