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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处于什么时代——简析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的根本分歧

  

  可以说,平常时刻并非就没有质变,在一定领域内和在一定程度上,这些典型性案例足可以视为具有准非常时刻的意义,这种“平常政治中的非常时刻”不能被忽视,我们通常所说的“突破点”,就是其例。


  

  平常时刻和非常时刻划分,同样只是韦伯(MaxWeber)所说的理想类型。在现实中,它们不是截然二分,而是相互交错、彼此衔接的。或者说,从事实论的角度,具体到一个历史时期,不排除皆具两种时刻的时代气质的时期的存在。值此“平常政治中的非常时刻”或曰“突破点”,究竟视为非常时刻还是平常时刻,就不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问题,它对应了理论工具的不同选项。同样,在这里,分别应对非常时刻和平常时刻的政治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就不能被仅仅看成是回答不同阶段问题而泾渭分明的学问,而是一个基于时代特征的判断而进行的理论工具选择的问题。


  

  当然,这并不是否定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联手共进的可能。发现突破点、适时推动宪法的发展,的确需要政治家的眼光,但处理突破点问题,需要法律家的庖丁解牛。前者的工作尽管超出了学者的本分,但政治宪法学对之进行的归纳总结,毕竟提供了预测的视角;后者的工作则端赖规范宪法学、宪法解释学的展开。


  

  3、改革时代的相位


  

  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路径选择是:“改革”,而且是一种有意识的“渐进式改革”。改革属于平常时刻之事,抑或非常时刻之事呢?


  

  根据阿伦特关于革命的著名界定,“革命的目的过去是而且一向就是自由”,革命“不是一种纯粹的变动”、“不是改朝换代”,“现代意义上的革命,意味着社会的根本性变化”。[6]可见,判断革命的标准,不是形式上的暴力、激烈表象,而是内容上的社会条件的实质性变化;改革也属于这个革命的范畴,因为改革或转型意味着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这一点,政治宪法学并不否认,但却回避着将之明确地表达出来。对此,它必须面对这样一项诘问:既然改革是一场革命,那么宪法是否也消解这样的革命?若不消解,与其“宪法源于革命,但又对峙革命,是革命的终结”的断然判断有所出入,容易产生选择性终结的嫌疑。若消解,固然捍卫了其理论上一贯性,甚至使得其关于我们尚处于非常时刻的潜在判断明朗化,但由此形成的“革命-宪政”非此即彼的图景,让宪法的发展陷入了尴尬:在这个图景中,平常时刻被静态化,平常时刻的宪法变动不复可能,宪法变动将被迫转向非常时刻寻求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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