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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处于什么时代——简析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的根本分歧

  

  然而,时代变迁,或者说以宪法发展呈现出来的时代变迁,在任何时代都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的。在时代精神的转变上,非常时刻与平常时刻的区别若被定格为有或者无,则极端化了;它们的区别,可适用阿列克西(RobertAlexy)和后期的哈特(H.L.A.Hart)关于规则和原则之分的判断,不在于性质而在于程度(amatterofdegree)。[5]申言之,较之非常时刻,平常时刻即使是静态的,也只是相对的静态,宪法发展存续其间;若将之绝对化,则忽视了平常时刻中的变化过程。平常时刻不仅在时间跨度上,而且在历史阶段上,都存在一个漫长的、细水长流的宪法发展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宪法的生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宪法的发展是永恒的。


  

  回顾阿克曼提出平常时刻、非常时刻这个分析框架所解释的对象——美国,发挥出突破性作用的诸多典型性案例,在平常时刻中宪法发展中同样竖立起了一项项里程碑,例如,合众国银行案(McCullochv.Maryland,1819)中提出的“默许权力理论”对联邦与州关系的重大影响,从普莱西案(Plessyv.Ferguson,1896)确立“隔离但平等”到布朗案(Brownv.BoardofEducationofTopeka,1954)宣布隔离不平等,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NewYorkTimesCo.v.Sullivan,1964)、焚烧国旗案(Texasv.Johnson,1989)对言论自由的拓展,罗伊诉韦德案(Roev.Wade,1973)对隐私权的影响以及对堕胎标准三分法的阐述,凡此种种,它们虽然不是位于主要解决建国问题的独立战争时期、主要解决联邦问题的南北战争时期以及主要解决立法与行政关系问题的新政时期,这三个阿克曼所谓的非常时刻,但它们在美国宪政史上对宪法发展所发挥的作用,累加在一起,或许堪比非常时刻的宪法发展。


  

  2、平常时刻与非常时刻并非截然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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