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求得到反托拉斯法豁免的被告是市政府、地方政府、国家某个机构或者某个委员会,法院对待它们虽不像对待私人那样,要求它们提供相关行为受到国家有效监督的证据,但也要求它们提供证据,例如通过“国家法律”或者“最高法院判决”来说明这种行为是国家明令的政策所产生的可预期后果。[26]在很多与地方政府相关的案件中,因考虑到地方政府官员的滥用职权行为、受贿动机以及他们服务于私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的共谋行为,法院拒绝政府提出的豁免要求。
2、哥伦比亚市政府案
在1991年哥伦比亚市诉Omni户外广告公司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拒绝了一个地方政府提出的豁免要求。[27]这个案件的起因是,哥伦比亚市政府城市规划局官员与一个私人广告公司共谋,发布了一个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阻止其他广告公司建立新的广告牌,与被告私人公司已经建立的广告牌相竞争。哥伦比亚城市规划局认为,该局的规划管理行为是国家行为,应从反托拉斯法中得到豁免。法院在判决中虽然引用1943年帕克尔诉布朗一案的判决,依据美国联邦制和国家主权原则,指出谢尔曼法不能适用于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的限制竞争行为,但该判决明确指出,“近年来我们的结论是,帕克尔一案的理论不能直接适用于地方政府,尽管我们承认,市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有时是在执行国家的政策。”法院判决进一步指出,哥伦比亚市政府即便有权发布地方条例,进行地方管理,但是根据帕克尔一案中帕克尔公司的辩护,这个限制竞争性的管理活动必须得与国家允许它们限制竞争的政策相一致,即国家授权性的法律许可由市政府取代竞争。因为哥伦比亚市政府不能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法院驳回了它的豁免要求。
该案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实际是哥伦比亚市规划局的个别人与一个私人公司的共谋行为。因此,市政府提出,鉴于本案中存在“共谋者”这一特殊情况,市政府本身是否可以从反托拉斯诉讼中得到豁免。法院指出,谢尔曼法只是不适用于体现国家主权的政府管理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因为政府官员常常允诺给这个或者给那个私人集团好处,即这样的共谋行为既不可能避免,又被某些人所渴望。如果本案中仅仅因为有共谋者的存在就可使政府机构从反托拉斯法中得到豁免,这样的特例最终就会损害帕克尔一案中发展起来的原则,因为事实上任何一个限制竞争的管理行为都可能受到“共谋”的指控。[28]
哥伦比亚市政府再次让步说,即便该政府机构不能因为“共谋者”的理由而得到特殊待遇,但该案的特殊性多少总该得到承认,如该案中的政府行为实际是被一些人“自私和腐败的动机”所驱使。市政府的观点很明确,这些参与了共谋的政府官员应受到指控,而市政府本身则应当从指控中得到解脱。然而,法院认为,这些受贿以及构成了刑事犯罪的官员将会被依据其他法律受到制裁,但他们受到的制裁不能免除政府机构因违反谢尔曼法而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即是说,他们的个人受贿行为并不是能够必然导致他们所在政府机构的管理行为的不合法性。最后,法院驳回了市政府的豁免请求,因为事实上这个政府机构已经察觉到这一限制竞争行为中的共谋,但是却没有采取任何防御性的措施。法院再次重申,除了作为市场参与者的例外情况,任何国家行为根据案情都可能从反托拉斯法中得到豁免,但这并不意味私人行为可以得到豁免。[29]很明显,法院认为,哥伦比亚市政府在这个案件中充当了私人限制竞争者的角色,不能代表国家的利益,从而不能享受从反托拉斯法中得到豁免的待遇。这也即是说,那些代表企业利益参与市场竞争的政府行为得被视为企业的行为,不能从反托拉斯法中得到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