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权力分配上的“马太效应”。由于技术主体享有一般公众所不可比拟的技术优势,从而形成信息技术的最突出的影响——强者变得更强,弱者变得更弱。[11]
具有这样两个特点的信息技术的应用,增强了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相互渗透,并致无法严格分割的两个空间交互产生有关安全与特权的问题,使传统的权力游戏陷入混乱[12]。在很大程度上(并将继续扩大范围)打乱为数众多的工商业者之间竞争的传统规则和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远程数据处理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对社会影响,无疑要比传统经济发生的社会影响更值得关注。
黑屏行为涉嫌违反《物权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反垄断法》等,限于篇幅,在此不对法律定性问题展开分析。仅就这个行为对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启示作一初步探讨。
大凡无授权权力的存在及行使或合法权力的违法行使且侵害竞争秩序的,都应该引起反垄断法立法者足够的警觉,因为这种权力基本上是“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意语,而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是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
单就黑屏事件的反垄断法规制而言,微软的市场份额达到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定标准,在交易上和价格上涉嫌“滥用支配地位”。但如果类似的远程数据处理的实施者不是微软,而是一个没有达到微软那样的市场份额的技术化权力主体,按我国反垄断法就难以被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就不属于违法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认定的市场支配地位主要考虑: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有关国家立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也主要考虑这些因素,例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认定支配地位,除考虑其市场份额外,还参考财力,采购或销售市场的渠道,和其他企业的财产上的关系,以及对其它企业进入市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