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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一般累犯成立条件之比较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一般累犯成立条件之比较


陈伟


【关键词】大陆;台湾地区;一般累犯;成立条件
【全文】
  

  我国是一个多法域的国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大陆都有自己独立的司法体系。无论是大陆刑法还是台湾地区刑法,其共同的目的是遏制犯罪,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安全,使普通人远离犯罪,使犯罪人重返社会,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而这一切,基本都可以从累犯问题与累犯制度的设置反映出来。加上台湾地区的累犯制度又是非常具有特色的,鉴于此,对同属于大陆法系有成文法传统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刑法中的一般累犯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就显得意义深长。


  

  一、一般累犯制度的立法模式


  

  台湾地区现行刑法由于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并存,在普通刑法中规定了普通累犯,并且在特别刑法,如“肃清烟毒条例”、“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中又有特殊累犯的情况。而我国大陆1997年刑法把普通累犯与特殊累犯都统一于刑法典,摆脱了1979年刑法典之外又并存许多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


  

  台湾地区的累犯规定于第五章,数罪并罚、刑之酌科及加减、缓刑、假释等刑罚具体运用制度在随后章中予以规定,其意是把累犯与数罪并罚、缓刑、假释并列的一种刑罚运用制度。我国大陆刑法的累犯规定在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与量刑、自首和立功、数罪并存、缓刑、减刑、假释、时效相并列,认可其是一种具体量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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