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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初探(上)

  

  刑事和解理念与刑罚个别化乃至去刑罚化理念有着密切的理论渊源。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所追求的普遍正义不同,它更加关注具体案件当事人的意愿,尊重纠纷双方的合意,在实质上追求的是一种具体的个案正义。个案正义其实没有绝对标准,如果有,那就是不损害公共利益,且具体纠纷双方当事人满意。满足了上述标准,刑罚就可以放宽甚至免除。这与绝对的罪刑法定、罪刑相当理念有差异,但从解决纷争、恢复和谐关系的目的来看却是必要和理性的,它是以一种灵活务实的方式追求每一个具体个案的圆满解决,在实现刑法目的的基础上也更加考虑社会效果。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从绝对走向相对的理论转变,给刑事和解理论和制度的发展留出了广阔的理论空间,也只有通过刑事和解之实体法与程序法、立法规定与司法裁量相结合的特殊制度,才能在普遍公正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个案的相对公正,将合法与合理因素结合起来。


【作者简介】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葛琳,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6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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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性司法的几种运作模式参见Gorden Bazemore and Mark Umbreit ,A Comparison of four Restoritive Conferencing Models , in Juvenile Justice Bullet 2001(2)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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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性司法”,联合国作出的有影响力的决议或文件有:1999年7月28日联合国作出了题为“制定和实施刑事司法调解和恢复性司法措施”的第1999/26号决议。2000年7月27日,联合国又作出了题为“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E/CN115/2000/L12/Rev11)。2000年4月10日至17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期间,在题为“罪犯与受害人:司法过程中的责任与公正问题”议程项目下就恢复性司法进行了讨论。2002年1月31日联合国大会第56届会议通过了“执行《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的行动计划”探讨了恢复性司法的具体行动计划。2002年4月16日至25日,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在维也纳举行,关于“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实现效能和公正”的临时议程的秘书长报告中,对世界范围内的“恢复性司法”作了详细阐述。2005年4月18-25日在泰国曼谷举行的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上,由国际刑法改革与刑事司法政策中心帮助举办的讲习班2——“加强刑事司法改革,包括恢复性司法”(A/CONF1203/10)也对“恢复性司法”作了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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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左卫民、朱桐辉:《谁为主体何为正义——对司法之主体性理念的论证》,载《法学》2002年第7期;周成泓:《司法主体性理念探析——以民事司法制度为中心》,载《甘肃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参见熊秋红:《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5-103页。
见唐力:《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兼论“以当事人为本”之诉讼构造法理》,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第122-127页。
前引,第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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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刑相当原则也有学者称之为“罪刑均衡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及“罪责刑相当(相适应)原则”,本文采“罪刑相当”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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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引,第57页。
参见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8-91页;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4-167页;前引,第101-106、228-229页。
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93页。
参见邱兴隆:《危险的诱惑——刑罚个别化否定论》,载邱兴隆:《罪与罚讲演录》(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89-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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