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初探(下)
陈光中;葛琳
【摘要】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法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中西和谐文化传统的交融、被告人与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回归、罪刑法定和罪刑相当原则从绝对到相对的理论转变,为刑事和解在中国的适用提供了理论依据。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理念,刑事和解应贯穿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
【关键词】刑事和解;和谐;恢复性司法;相对罪刑法定和罪刑相当原则
【全文】
三、刑事和解的适用构想
笔者认为,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理念和机制,刑事和解应当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立。虽然涉及刑事和解的实体性内容主要体现在刑法中,但诸如和解主体、条件和方式的设定,过程监督和结果审查等都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和解贯穿刑事诉讼的一些重要阶段,在不同的阶段通过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一旦达成和解还有可能在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终止诉讼。因此,将刑事和解视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原则十分必要。笔者之一主持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第20条中就明确将“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原则予以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9]
在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时,首先要承认刑事案件在性质和种类上的复杂性,有些刑事案件主要涉及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利益问题,有些刑事案件则不仅仅涉及被害人利益,更主要的是涉及社会与国家的安全和秩序问题,与民事案件有明显不同。基于此,刑事和解案件的和解过程和适用条件要置于公权力的监督之下,公、检、法机关要对和解的条件、自愿性等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对结果予以确认。
(一)侦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