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心乃民心之本。欲得民心,先得士心;士人不附,民心难附。这是古人早已总结出的政治经验。由于公考的公正性切实关涉到了公众、尤其目前已为数不少的、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青年对于国家政权性质、前途等方面的判断,维护公正同时就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于公考舞弊行为的刑事与行政制裁措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公务员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即,虽有专条处置公考舞弊,但属于可判缓刑的轻罪。此外,对合谋舞弊行为的其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如舞弊考生自己,除非存在行贿等违法行为,似乎也难以受到其他刑事惩罚。而光是“治官治吏”,是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舞弊趋势的。此外,如果程序存在漏洞、程序越是简单,就越能为暗箱操作打开方便之门。而当程序越是周全严密,决定录用与否的关键程序不是由一两个人或一两个部门主导,而是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时,或许就能有效堵死可能导致暗箱操作全面渗透的缝隙,就能因“惊动范围”过大、过广而大大提高暗箱操作的困难度。实际中,笔试环节舞弊难度远远高于面试和体检环节。除非舞弊者相对于考试组织机关层次很高,否则笔试舞弊较难。问题主要集中在面试和体检。应该以在大基数的面试官员库中,在面试前一天或者当天,随机抽取比当前数量更多的面试官的办法,来有效降低“事先沟通”、底下做工作、打招呼的可能性。而在体检环节,则要增加程序的复杂性,加强其他部门的参与和监督。甚至对于体检医院,也可以在同等级的医院中,采取类似随机抽取面试官的方法加以选定。这或许能够避免与长治舞弊案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
如果舞弊行为泛滥,尤其是在基层、在招考组织工作层次较低的地方;如果某一些“二代”,不论是特殊的“红二代”,还是一般的“官二代”、“富二代”,仍然凭借着自己的社会资源不正当竞争;如果不能最终切实保证公考标准的合理性与程序的公正性,那么“世胄蹑高位,英俊沉下僚”局面的出现或许就不会是危言耸听。卢梭曾说,如果事务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那么法律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护平等。法律制度因公平正义而获得权威性进而获得人民的信赖。所以,绝对不能忽略的是,制度的公正性往往是保持社会团结和稳定的重要基石。积极应对公共舆论对公考制度的看法和诉求,完善公考制度,应该成为考验政府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