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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与“公考舞弊”,小议公考制度的完善——由两则新闻想到的

“就业歧视”与“公考舞弊”,小议公考制度的完善——由两则新闻想到的


步超


【关键词】公考制度
【全文】
  

  最近,有两则新闻引起了不少关注。一则是不久前长治地方政府公务员考试中曝光的舞弊案。一位吉林大学环境法的法学硕士在通过了层层考核之后,因为体检不达标而未能被录取。经过媒体曝光之后,长治市采取了积极应对舆情的处置态度,迅速查明了真相,证实了体检过程中存在的舞弊问题,随后撤销了原先的录用决定,补录了事件中的当事考生,并严厉处分了相关责任人,严肃了考试纪律。一则是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了一份国家公务员考试就业歧视调查报告,指出了目前“公考”存在的某些歧视现象,尤以“政治歧视”备受关注。对此,国家公务员局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的形式做了部分回应。这份回应给出了较为充分的数据,从录用结果说明了公考在各个方面所表现出的公正性,但最后还是带有几分论辩的色彩,对于公考“就业歧视现象”的批评做出了“釜底抽薪式”的反驳:公考是为国家选拔治国理政的人才,不用来是解决居民就业问题的,自然也不会存在“就业歧视”。言下之意似乎就可以理解为,对于“反就业歧视”一类的社会诉求而言,公考设置的录用标准应该是理所应当的“免检产品”。因此,其实也就没有必要以大量的数据来说明公考的公正性。毕竟,它可以通过文字的修饰和概念的调整而当然地回避社会的反歧视诉求。


  

  这两则新闻,我认为正关涉到了公务员制度两个最重要的方面:录用的实体标准与录用的程序规则。正因为有合理的选人标准和公正的选人程序,公务员制度才能在民众中树立起自己的形象,才会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拥护。但的确,合理与公正都是一种价值判断。尤其是在涉及公权力的制度建设方面,要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公认的价值标准是困难的。此外,制度一方面须在一定程度上回应、满足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到科学、有效地实现制度功能的合目的性,制度设计本身还必须能够实现设计者对它的功能期待。因而,有必要先理解公务员制度的设计初衷,才能确认合理的标准与公正的程序是什么。


  

  中国人的政治成熟,或许最早的表现就是在政权的组织过程中充分意识到了人的才能和品德所具有的决定性意义。商鞅变法,废世卿世禄,设立了从“公士”到“通侯”的二十级军公爵体制,以军功受爵,宗室无军功不得入“公籍”。这或许可被看作是官僚制的某种雏形。西汉文帝时开始举“贤良方正”,从民间选拔贤德之士,形成了制度传统,遂能成就武帝时代公孙弘“布衣卿相”的传奇。而隋代开始的科举制,这一通过由政权统一组织的国家考试选拔任用官吏的制度,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是中国人对于人类政治文明的巨大贡献,是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政府创新”。一般认为中国的科举制深深影响了西方的文官制度,而当代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又是在参考国外文官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的。笔者以为,不论是科举、文官制度、还是公务员制度,都有一个以一贯之的理念和追求,这就是以技术性的考试形式过滤、透析掉一切与官员职业能力无关的其他因素,只以考试筛选出满足相关职业知识、职业道德、职业能力标准的最优人才。因此,公务员制度的一大功能期待,就是以考试为手段,再对报考人员相关方面进行严格考核之后,选出最适任者。这是一个政权组织保持其生命力的关键。胡锦涛也在今年的“七一讲话”中特别提到加强党建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如果任非其人,那么政府在管理方面的能力一定会大大下降,最终影响到公众对于政府是否有资格继续行使统治权的判断。公众就可能会通过各种形式“解雇”自己的“公仆”。公务员制度因此不只关乎政权的能力问题,也在根本程度上关系着政权的稳固问题。如果用人不当,以致能力不足,自然有丧失执政地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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