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垄断法》,如果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即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1]
以上的数据表明,如果从淘宝商城为代表的B2C网站视为相关市场,则淘宝商城的市场份额尚不足二分之一;如果将淘宝商城这种以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网站视为相关市场,则其市场份额肯定超过二分之一;如果将网上购物(除去团购网站)视为相关市场,则淘宝商城的份额就不足二分之一。相关市场的确定就影响着对淘宝商城法律地位的判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对相关市场的确定相当复杂。例如,如果把京东商城为代笔的自营式B2C与以淘宝商城为代表的平台式B2C分开来的话,如何看待京东商城也在经营的平台式B2C业务?自营和平台业务在京东商城和当当网其实混合兼做,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将两个市场各自视为相关市场,可能并不能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
2.淘宝商城是否以不公平的价格出售商品(服务)。淘宝商城《招商标准》将卖家应交纳的年费由以前的6千元提升至3万元或6万元,如果需要确定为以不公平的高价提供服务。那么,就需要确定公平的高价是什么。只有偏离了公平的高价,才构成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而确定什么是公平的价格,在各国竞争法实施机关都是一个很困难的任务。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于2010年11月29日发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中,发改委也没能给出公平价格的标准,仅仅是规定了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应该考虑的因素。[12]
而这些因素都很难直接适用于淘宝商城的《招商标准》。
价格是市场中竞争的武器之一。在质量相近的情况下,商家的价格越低,对消费者越有利;另一方面,在商家采取质量取胜的战略时,如果为了弥补其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上升的成本,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提价也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而不是保护市场竞争者。在技术层面,只有市场才能判定价格是否公平,而不是竞争法实施机构或者法院;并且,随着竞争的进行,"公平的价格"是不断波动的。在这个意义上,虽然各国竞争法体系都对价格垄断作出规定,但各国司法机关和竞争法实施机构往往不愿单以价格高判定某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商家进行滥用市场地位,与之相关的案例也是凤毛麟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