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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的新视点

  

  2、对行政指导卡特尔事件中的行政方的规制


  

  如前所述,行政指导卡特尔的实质是行政部门与企业结成一体的卡特尔行为。因此,对行政指导卡特尔的规制,不应仅限于企业方,对行政方的行政指导的合法性的审查也是不可或缺的。


  

  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手段,现实中,行政指导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或者行政部门的裁量权过大,这都给行政指导的实施带来很大的危险性。从竞争法的角度讲,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依据很暧昧的行政指导行为,常有可能带来限制竞争的效果。这样的行政指导,在法律上虽不具有直接的强制力,但是,作为行政方特别是产业的主管部门却能在很多方面左右企业的利益。虽然现实中企业积极寻求行政部门指导的情况并不鲜见,但是,顾虑行政部门具有的潜在的影响力而不敢违反行政指导的情况仍是存在的。这也就是行政指导行为需要规范的原因所在。


  

  对引发卡特尔的行政指导行为,不仅需要从行政法方面规范,还需要从反垄断法方面予以补充完善。下面参考日本的经验,具体探讨对行政指导卡特尔的行政方的规制方法。


  

  首先,从行政法的角度的规制:对行政指导这种行政方式的行使,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法制完善[8]:1、为彻底实现法治主义而需要法律上的授权。2、全部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要遵循法律原则。3、为避免行政机关任意的行政活动,行政指导的要件、内容要尽可能详细地规定在实体法中。同时,为保持行政指导的灵活机动性,需要保证行政裁量、判断过程的公开及程序的公正性。


  

  正是基于以上的理念,日本在1993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专门就行政指导的定义、性质、一般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行政指导行为有法可依。


  

  其次,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的规制:由于日本的独占禁止法的适用对象只限于企业和企业团体的行为,因而对行政方的行为,独占禁止法无能为力。但是,由于引发行政指导卡特尔的是行政方的行为,因而行政方有责任考虑自身的行为与独占禁止法的关系,避免出现引发企业违法行为的现象。为了弥补独占禁止法的这个缺欠,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于1979年制定了《关于企业团体活动的独占禁止法上的指南》,明确了企业团体的行为即使涉及了行政指导,如果该行为违反独占禁止法的规定,也不影响独占禁止法的适用。同时规定,行政部门进行有可能引发独占禁止法上问题的行政指导时,事前要与公正交易委员会协商调整。


  

  此后,公正交易委员会在总结归纳与行政部门调整的事例及对违法案件调查的经验的基础上,于1981年3月发表了《关于独占禁止法与行政指导的关系的意见》。其中,除表明公正交易委员会将与行政部门就有可能产生独占禁止法上的问题的行政指导进行协调之外,还将行政指导依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划分为有具体的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就不同的行政指导有可能带来的反竞争的效果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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