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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的新视点

  

  此后,协会按照物价厅的授意制作了陈情书,并将其复印给了协会会员,又派职员赴各地说明情况,要求有关单位价格自律。而作为被审人的四家企业于同年6月29日聚集在一起,就统制价格停止后的销售价格进行了磋商调整。


  

  就上述行为,日本反垄断法实施机关----公正交易委员会判定野田酱油等四企业违反了日本独占禁止法的有关禁止卡特尔行为的规定,协会违反了事业者团体法的有关规定。


  

  2、“野田酱油事件”的违法性认定


  

  从企业及协会的行为本身来讲,由于他们进行了对有关未来酱油销售价格的商讨,统一了在统治价格政策废止后本应由市场自由定价的酱油价格,从而操纵了市场价格,其行为的反竞争性质是显而易见的,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然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这件价格卡特尔案件是有政府部门,即物价厅的介入而促使其发生、发展的。对于有政府指导因素的卡特尔行为是否应当适用独占禁止法,特别是在当时政府部门对市场的介入仍旧频繁且较为直接的情况下发生的卡特尔行为,企业行为的违法性受到了当时日本社会,特别是企业界的质疑。一边是行政权的不当介入,一边是反垄断法的严格规制,使得企业处于两难的境地。


  

  在本案中,被审人企业和协会对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判定结果就提出了以下的不同意见:


  

  (1)、本案中的行为是在行政部门半强制要求的所谓极特殊的情况下发生的,被审人事实上没有拒绝的自由,如无特殊情况本案行为是不可能发生的。


  

  (2)、协会的一系列行为使得作为国家意志的废止统治价格的政策得以坚决实施,在这一点上协会的行为不应视为违法。


  

  对于被审方的辩解,公正交易委员依据法律原则和反垄断法的精神否定了被审人的意见,并在该案审决书中就此作了如下阐述:


  

  (1)、虽然如协会所述,协会的行为意图是为配合政府机关的政策实施而为,而且陈情书的提出也是物价厅的怂恿的结果,但是,即使是为配合政府的政策实施也必须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因而,虽然有前述理由,也不能认定协会的行为是在法律所容许的范围内,不妨碍其违法性的成立。


  

  (2)、即使是政府机关也不能按照其他机关的要求随意地解释独占禁止法。因此,虽有很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有时因不理解独占禁止法的精神而错误地进行了行政指导,企业或企业团体仍有责任自己判断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并依法从事。也许有没有政府部门的指导会成为适用罚则时应当酌情考虑的情节,但却不能因此影响为排除违法状态而采取必要的措施,不能减轻企业方或企业团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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