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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公布少数意见之利弊及其规范

  

  (四)判决书的制作


  

  在制作、公布不同意见的判决书时,应力求观点清晰、理由充分、论证严谨,使当事人乃至全体社会民众能够心悦诚服地接受判决结论和理由。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1)对于判决中未予采纳的合议庭中少数法官的意见,在撰写过程中,在篇幅的把握上不应超过判决结论及其理由,从而让整个判决看起来仍以多数人意见为准。切忌主次颠倒,使多数人的意见成为陪衬,误导当事人和社会民众;(2)在公布少数人意见时,主要应针对法律问题,对于事实判断,暂以不公开为宜。因为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的感觉和经验,往往难以通过严谨的说理、论证来证明自己主张的合理性。如果在判决书中将少数人对事实的认定也予以公开,容易使本来就已经模糊的事实认定更加难以分清,这样造成的后果之一就是当事人会误认为法官断案完全是依靠个人感觉,且合议庭内部也存在严重的意见分歧,这样,就使得他们难以接受判决结果;(3)少数人意见应该记载在判决结论之后,多数人理由的结尾。公布少数人意见的国家在制作判决书时,通常采取两种方式:有的将少数人意见记载在合议庭署名之后或者另页附判决书,有的则是将少数人意见记载在判决结论之后,多数人理由的结尾。对此,笔者认为,我们采取后一种方式比较适宜,因为这样制作的判决书既能使合议庭的分歧及其理由论证形成鲜明对照,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同时,也可使判决内容一目了然,方便当事人阅读。


  

  (五)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判例制度


  

  目前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批复、指示的方式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案,这种方式带有明显的行政审批色彩,既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以及审判中立等一系列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有事后立法的嫌疑。为了克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批复、指示的方式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弊端,切实有效的途径就是建立和完善判例制度。同时,从当今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来看,判例制度不但是英美法系的标志性特征,一些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已不再讳言判例制度的优点,纷纷借鉴并引进该制度。


  

  基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在《纲要(2004-2008)》第13条中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因此,可以说,建立和完善判例制度是人民法院今后五年的发展方向之一,要确立科学、合理的判例制度,前提就是必须增强判决书的说理论证,这样的判例才能作为其他法官审理同类案件时的参考,而要达到上述目的,就应该在判决书中公布合议庭中少数人的意见及其理由,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通过严谨的逻辑推理和法律论证,以此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


【作者简介】
张泽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4页。
参见张悦:《判决书改革力促透明审判,法官独立性有待提高》,http://www.china–judge.com/readNews1asp?newsID=3267&BigClassID=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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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刘品新:《不同意见书写进判决书:如何防止法官不被“灼伤”》,载《检察日报》2005年12月10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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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119页。
转引自陈淑芳:《法院判决之不同意见书———德国法学界对此一问题之讨论》,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第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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