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以强化法官审判责任制,有利于实现法院整体独立向法官个体独立的转变
反对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意见的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立法中所规定的审判独立仍然只是法院的整__体独立,如果在判决书中公布了少数法官的意见,实质上就是变相否定了法院的整体独立,主张法官的个体独立了,因而违背了现行立法的规定。[19]诚然,上述学者的说法不无道理。但是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在目前实行法官的个体独立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是可行的,同时也是有政策和立法依据的。其理由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并不是审判独立的两种对立形式,而是这一原则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法院独立审判是初级阶段,法官独立审判是高级阶段。”[20]法院整体独立的最终目的旨在保障法官的个体独立,如果立法上没有赋予法院抵御外部干涉的制度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是不可能实现的。同时“,法官独立审判是法院独立审判的应有发展趋势,”法官如果不能独立审判案件,也就不能“充分发挥审判独立原则的最佳法律效果。”[21]因此,从审判制度的基本理论来看,法官个体独立才是审判独立原则的应有之义,只主张法院整体独立而否定法官个体独立是不符合审判独立原则的基本要求的。
其次,目前在我国主张法官的个体独立是符合审判实践需要的。自199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推行错案追究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在推行错案追究制时,如果法院的判决中出现了冤假错案或者法官故意枉法裁判,承担责任的只是同意此判决意见的法官,而没有追究评议时对判决持异议的少数法官的责任。因此,目前我国错案追究制度的运作实践表明,法官应该独立自主地审理和裁判案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审判责任。“因为法官独立才能使现代诉讼中帮助法官作出正确裁决的一整套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也才能有效贯彻司法责任制度。”[22]
再次,从现阶段开始,实行法官的独立审判是有政策和法律依据的。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别是2004年底,党中央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与党中央的政策保持一致,在其2005年12月17日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以下简称《纲要(2004-2008)》)第26条和第41条分别规定:“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在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的前提下,确立科学的评估标准,完善评估机制。”[23]显然最高人民法院迎合了党中央的要求《,纲要(2004—2008)》也与党的政策保持了高度的一致。《纲要》中明确提出,在现在以及今后的五年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该逐步实行法官的个体独立。《纲要(2004—2008)》既指引了法院今后五年的改革方向,同时从立法学的基本原理来看,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的现阶段以及不久的将来,实行法官的独立审判是有政策和法律依据的。
(三)可以增强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丰富判决理由,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与大陆法系的学者相似,我国有些对判决书公布少数人意见持异议的学者认为,这种作法违背了评议秘密原则,因为判决书中不公布少数人意见是秘密评议的当然延伸。[24]与上述学者的主张相一致,有人认为,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意见不利于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因为合议庭内部都存在意见分歧,当事人更难以心悦诚服地接受判决结果。[25]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和理由尚欠推敲。其理由是:
首先,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意见与现行的三大诉讼法的立法规定并无矛盾,且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以下简称《纲要(1999—2003)》)的要求相一致。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中都规定了合议庭的评议应该秘密进行,如果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存在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这__样规定,旨在保障合议庭成员在评议过程中能够心无旁骛,独立自主地发表意见,不受外界的干扰。但是对于评议结果,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三大诉讼法中无一例外地要求必须予以公开。判决的理由(包括合议庭成员之间意见分歧)显然也是属于判决结果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意见的作法与现行三大诉讼法的立法规定并不矛盾。同时《,纲要(1999—2003)》第13条明确要求增强判决的说理性,裁判文书不仅要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按照该条规定,在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的意见就势在必行,因为如果判决书中连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分歧都难以拿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自圆其说,所谓判决书中的说理性也就无从谈起。况且,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本来就是裁判理由的组成部分。因此,笔者认为,判决书中公布少数法官意见是《纲要(1999—2003)》的要求。另外,如果按照上述学者的逻辑,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意见违反了评议秘密原则,那么,由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决书中通常都是将少数人意见予以公开的,这样就会得出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秘密评议规则?或者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庭审过程都违背了评议秘密原则?这一必然的逻辑结论显然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