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公布少数意见之利弊及其规范
张泽涛
【摘要】对于判决书中是否应该公布少数人意见,两大法系相异的作法以及相关的学术争论对我国有可资借鉴之处。在我国,公布少数人意见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可以克服合议庭评议过程中的“合而不议”和流于形式化,有助于强化法官的责任制,增强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在修改三大诉讼法时,应该明确规定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意见时所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少数意见;利弊;现实性;法官独立;规范
【全文】
近年来,广州市海事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后突破判决书的传统制作方式,尝试性地将合议庭中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载入判决书中。无疑,上述举措将会对我国现行庭审方式、合议庭评议规则以及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等一系列问题带来巨大冲击。对此,普通民众、学界、法官的态度褒贬不一。目前诉讼法学界对判决书公布少数法官意见的现实意义以及相关系列问题尚缺乏深入研究。有鉴于此,笔者拟首先介绍两大法系典型国家在判决书中对待少数意见的相异作法及其学理争论,然后系统评判在我国判决书中公布少数法官意见的现实性及其利弊,在此基础上,提出从制度上规范判决书公布少数法官意见的立法建议,以期能够为即将修订的三大诉讼法提供参考。
一、两大法系相异的立法规定及其争论
传统上,对于判决书中是否公布不同意见,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了相异的规定。“在普通法系国家,反对意见多随多数意见一起公布。对于虽与多数意见的结论相同,但理由有异的意见(补充意见)也同样如此。”[1]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传统观念是把法院作为一个权威结构面向外界,它的判断是一致的判决,法官的文官心理也保证其不泄露合议庭的少数意见。与此相应,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是从立法上规定判决书必须以法院整体的名义和口吻作出,法官的署名只是象征性的,其判决书中的判决理由和结论是单一的,不能表述法官个人的具体意见。如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法国,虽然法国学界主张判决书的最后一项应当加上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但这种观点尚未得到立法和司法的认可。从目前的主流来看,大陆法系法官的判决书制作仍以简明扼要和内容缜密为主要特点,除多数法官的观点和理由之外,少数法官的意见一概不提。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近年来,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中,不公布少数法官意见的传统作法已经有所改变,如阿根廷、芬兰、日本、瑞典,这些国家在判决书中改变了传统作法,尝试性地开始对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和理由予以充分阐述,坦率公布并解释判案法官之间的不同意见,它们的作法已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作法非常相似。[2]但是,从总体上看,对于判决书中是否公布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两大法系还是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以下笔者以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和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美国为范例,介绍二者对待少数法官意见的相异作法以及学界对此的相关争论,以期为我国构建判决书公布少数法官意见的制度提供借鉴。
(一)美国的做法
在美国,无论是上诉法院还是联邦最高法院,一直有将少数法官意见载入判决书的传统。从联邦最高法院来看,大约只有1/3左右的案件能够形成一致意见,其它则是依据多数意见或相对多数意见进行判决。在意见不一致时,就会出现“并存意见”和“反对意见”。“并存意见”是指赞同判决结论,但是对法律推理和逻辑有不同意见;“反对意见”是反对法院判决的意见。从实证的数据来看,美国自1801年出现第一份法官不同意见判决书至1971年间,大约有1/4的判决附有少数意见;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约有3/4的判决附有少数意见。[3]无论是学界还是法官,对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意见基本上持肯定态度。其理由是:
1、有助于法院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和作出更为公正的判决
判决书中的少数人意见反映了法院内部的分歧,正是法官之间不同意见的交叉与碰撞,才是发现真理的最好途径,才能防止多数法官判断的局限性。[4]因为少数法官在提出不同意见时都必须附具理由并进行论证,这样,法庭在制作判决书时,就必须针对少数意见,有的放矢地进行有说服力的论证和反驳,从而令人信服地解决案件中可能存在的争议问题。真理产生于理性的争论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少数人意见对于法院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公正判决大有裨益。[5]同时,在司法程序中,人类认识案件事实真相的能力是有其自身的弱点的,因为每个人、甚至多数人的认识并不总是正确的。今天的少数法官的意见,明天就有可能被证明是正确的,从而成为多数的意见。[6]即使少数人的意见在将来并没有被证明是正确的,其积极意义也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它可以为法院在今后处理类似的争议问题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