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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之完善与和谐社会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之完善与和谐社会


刘冬京


【摘要】目前我国正在起草《强制执行法》,一直以来学界讨论的比较多的是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然而法律也要保护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于是执行救济制度便应运而生了。然而我国现行的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程序公正和效率价值为理念,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最高目的,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救济类型进行了分析和总结,进而对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设计提出了理性的建议。
【关键词】救济;执行救济;和谐社会
【全文】
  

  制度是强制执行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便着手起草《强制执行法》(建议稿),到目前为止已几易其稿了。学者们在借鉴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强制执行制度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本土实际,对强制执行制度的诸多方面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其中也不乏学者对执行救济制度进行研究。据笔者了解,国内学者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主要借鉴了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执行救济的相关规定。其主要思路是将执行救济方法分为两种:一是程序上的救济方法,即当事人或第三人就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有所不服,从而请求执行机关予以纠正其执行行为在程序上的错误,通常称为执行异议;二是实体上的救济方法,即当事人或第三人就实体上的法律关系提出主张,请求对实体法律关系进行重新审判,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通常称为异议之诉。同时主张将异议之诉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1]。


  

  实际上,从我国目前有关执行体制的规定上看,我国在执行机关的设置上与德国、日本不同,因此,在执行救济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也不可能完全借鉴德国和日本。台湾地区在执行机构上与我国大陆现行体制相类似,但我们缺少台湾行之有效的抗告程序。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关于执行救济制度的设立与设置必须与执行程序的其他相应制度配套,如执行机关的设置、执行程序的运作、执行措施的实施等制度,同时执行救济制度的设计要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执行救济制度设计的价值考量


  

  无权利即无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即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时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通过外力解决的资格。而民事执行在实现私权的过程中离开作权利保障系统之一的权利救济系统是无法想象的,没有完整的执行救济系统,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在理论上就是不完善的,在实践上也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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