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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仲裁多重管辖条款的效力问题

论诉讼/仲裁多重管辖条款的效力问题


陈剑玲


【摘要】诉讼/仲裁多重管辖条款,也称选择性仲裁管辖条款, 是指规定合同一方必须将合同项下所有争议提交给仲裁解决,而合同另一方则有权选择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争议的争议解决条款。该条款由于赋予了一方当事人极大的自主权,在实践中往往由在合同谈判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一方要求适用。然而,各国法律对此类条款效力有不同的规定。本文将以比较的方式,对英美等国以及我国相关制度做一分析。
【关键词】诉讼/仲裁;多重管辖条款;效力
【全文】
  

  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中的核心法律条款之一,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往往成为双方谈判的焦点。当事人都希望能够设计一个最符合自身利益且最灵活多变的争议解决条款。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是诉讼和仲裁。诉讼和仲裁作为两种不同的争端解决方式,都具有各自独特的优势和特点。一般而言,当事人必须在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中选择一个最终用来解决合同争议。然而,目前在实践中, 一类特殊的诉讼/仲裁多重管辖条款(也称选择性仲裁管辖条款)正在得到逐渐的应用。根据这类条款的规定,合同一方必须将合同项下所有争议提交给仲裁或者诉讼解决,而合同另一方则有权选择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争议。诉讼/仲裁多重管辖条款往往出现在交易地位不对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例如雇佣合同(雇主有选择权)、国际信贷合同(贷款行有选择权)、租船合同(船东有选择权)等。典型如在国际信贷合同中,具有强势谈判地位的贷款行即借款人往往要求在合同中规定:““1、英国法院对本协议项下所有争议具有排他性管辖权。本条款仅为债权人利益保护之目的而设,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他法院进行诉讼。2、尽管有上一款的规定,债权人依旧有权选择将本协议项下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解决。3、借款人必须将本协议项下所有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解决。4、借款人同意放弃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抗辩。”


  

  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要求在合同中约定诉讼/仲裁多重管辖条款,其动机非常明显,即充分利用己方的优势谈判地位,能灵活的选择最能保护己方利益的争端解决方式。以上述国际信贷合同中的条款为例:首先,债权人可以选择英国法院或者其他法院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1]其次,如果债权人认为仲裁比诉讼更加适合于特定案件的争议,则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约定的仲裁机构通过仲裁解决。[2] 基于这一条款,贷款行就能即时的根据争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最方便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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